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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0月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10-04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1215   版权与免责声明

    作为商品进入超级市场“入场券”的商品条码开始进入规范管理程序。笔者从市质监局获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0月1日开始实施,按此规定,哈尔滨市超市不得以商品条码服务费的名义向经销商索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

  据悉,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要求,销售者在进货时要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不得使用假冒、已注销或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反规定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超市不得以商品条码服务费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企业条码被注销后,仍擅自使用原来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最高可被处以3万元罚款。
 
 
信息来源: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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