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需适用《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外,还需适用规范外资企业改制上市的相关特别规定,如《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等。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目前没有法律和政策障碍,一般采取的方式是首先通过改制设立或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境内申请上市。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其中主要条款包括:
①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
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在股份公司设立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发起人应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③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须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方可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但其减免税等优惠期限,不再重新计算;
④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但如中方自然人原属于境内内资公司的股东,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原因导致中方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该中方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可以保留。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②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③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④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⑤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