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实现产品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信息产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部委制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销售和进口过程中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行为,但不适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行为。
《办法》明确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因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而导致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所造成的破坏、损害、浪费或其它不良影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了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笨(PBB)、多溴二笨醚(PBDE)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用的措施。《办法》不仅强调了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而且还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在生产或制造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
与此同时,《办法》还特别强调了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并进一步要求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在其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注明材料名称,由于体积和外表面的限制不能标注的,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办法》还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的,由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处罚。如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叶柏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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