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修订规例,以配合2004年《综合贸易及技术修正法》有关披露袜子原产地的特别规定。由2006年3月3日起,归入美国协调关税制度税目6111.20.60(婴儿棉质针织袜子)、6111.30.50(婴儿合成纤维针织袜子)、6111.90.50(婴儿人造纤维针织袜子)、6115.92.90(棉质针织袜子,不含花边或网眼)、6115.93.90(合成纤维针织袜子,不含花边或网眼)以及6115.99.18(人造纤维针织袜子,不含花边或网眼)的袜子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原产地标签必须置于包装正面;
★ 假若产品的尺码资料也置于包装正面,则原产地标签必须置于产品尺码资料旁边;
★ 假若包装上没有尺码资料或尺码资料置于包装背面,原产地标签仍须置于包装正面;
★ 原产地标签必须以清楚、显眼及消费者容易看到的方式展示,而且持久不变;及
★ 假若袜子并非完全放于包装之内,而是以标签或标牌扎起,原产地标签必须置于标签或标牌正面。
与其他类别产品一同装于包装内的袜子(例如婴儿成套衣服包括袜子及其他服装产品),将获豁免这些规定,但该等包括多类产品的包装必须遵守《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的其他有关条款。出口商须留意,由2006年3月3日起,海关边境保护局有权拒绝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入境。
信息来源:pack.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