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皮包装  真空包装机  礼品包装盒  瓦楞机  光电传感  钉箱机  缠绕机  包装  废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12-16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426   版权与免责声明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规定》指出,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卷烟,烟箱包装体上需标注产品名称,并使用规范中文,也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但应小于相应中文。卷烟箱包装体须与卷烟条、盒包装一致,除以中文标注“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和焦油量、烟气烟碱量,还要标注一氧化碳含量和印刷商品条码。

  《规定》还特别提出,在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不得使用“保健”、“环保”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已经使用“极品”、“最佳”、“金牌”等极端用语,或已经使用“御品”、“贡品”等带有封建色彩或有虚假成分用语的,要在该产品改造或品牌整合过程中予以修改。(文章原载新文化报)

 


信息来源:pack.cn

 

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大家共同分享学习,如作者认为涉及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版权与免责声明:

1、中国包装网运营的信息资讯发布平台,在任何情况下,本网所发布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的建议,任何人和企业据此进行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损失,本网平台不承担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联系方式:0579-82057115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章程 | 网站制度 | 首批重点电商平台 | 评选专题单页 | 荣誉证书 | 世界包装组织成员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中国行业电子商务TOP100 | 中国商业网站100强 | 浙江电子商务10强 | 首批重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 法律顾问
包装网竞价推广 | 广告服务 | 广告中心 | 客服中心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荣获2017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