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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禁提“除斑去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10-02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506   版权与免责声明

    北京市药监局今发布“化妆品管理”、“保健品管理”等规定 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日前,北京市药监局首次发布了《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这四个规定从11月1日起实施。


  市药监局卢爱丽副局长介绍,今后化妆品包装上必须有标签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化妆品的标签不得注有适应症,即一些病种名称,如去痘等。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如“杀菌抗炎”等,原则上不准说“除斑去皱”等话语,可以表述为“淡化斑点、减少皱纹”。今年将重点检查化妆品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美容院里的美白祛斑等化妆品。

  今后保健食品包装的左上角,必须按相关要求带有三个蓝色小帽子似的标识,才允许按照保健食品销售。

  去年8月市药监局接管化妆品和保健食品以来,接到消费者投诉最多的化妆品问题有:化妆品质量;化妆品广告宣传夸大作用和功效。保健食品的主要问题有违法宣传广告等问题。

  化妆品投诉电话:83979581

  保健食品投诉电话:83979588
 
 信息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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