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是否安全,是否有毒有害?无论是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作出判断还是司法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无疑是关键证据。而实践中,不同的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得出不同结论的情况时有发生,涉及进口食品的鉴定更复杂,法官认为,开始实施的最高法、最高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可以初步解决这个问题。
北京一中院曾审理过一起北京食厚德食品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真空包装半成品烤鸭案,法官发现,实践中,没有对微生物进行检验的专门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而作出鉴定的食品卫生监督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却没有纳入北京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法院认可了检验报告的证据效力,但是呼吁完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入册范围,全面鉴定类别。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陶炜:我国对食品安全检测是实行分段管理的,在食品生产、流通不同环节,各执法部门均有权管理,因此说,在实践中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均各自设立的符合国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要求的检验机构,这些检验机构对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检验责任是一样的,作出的检验结论或报告内容同样是有法律效力的。
这虽然有利于各监管部门及时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但却给司法机关对检验报告的认定带来了一些麻烦,如果针对同一违法事件出现不同的检验结论怎么认定?如果涉及进口食品,认定标准不一致,对检验机构的权威性认定不一致,认定起来就更棘手。
陶炜: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检验机构并没有做一个范围的指定,各个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都是有效的。如果不同部门下属的鉴定机构对同一违法事实作出的鉴定报告内容有偏差的情况,这对司法人员认定哪份报告更有效力的问题上会产生大的困惑,当事人往往对不利的检验报告提出意见甚至是重新鉴定的申请。
目前,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陶炜认为,这有利于法官作出准确判断。
陶炜:这个条文的规定,是把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作为综合考量因素提供给法官进行决策,摆脱了原来很多司法人员对鉴定结论、检验报告的过分依赖性。
可以预见,关于食品安全的消费者索赔纠纷、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的处理,有专业知识的人的意见将起到很大作用。
陶炜:如果控辩双方以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的内容产生争议的时候,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专家意见,同时我国刑诉法也规定,必要的时候法庭也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就鉴定意见作出说明,让法官通过多个证据的综合判断来查明事实,避免对证据单一认定的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