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规范商标标志印制行为也是工商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执法过程中,对商标印制领域进行监管很有必要,特别是对制桶制罐企业商标标志印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要加强研究。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家制桶制罐企业的生产加工过程一般情况是:制桶制罐企业承接产品包装物加工业务后,购买铁皮(金属材料),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印刷企业按照委托单位的需求将商标和装潢等图案印刷在铁皮上,使原有的铁皮成为带有商标的铁皮,再将印刷好的带有商标的铁皮(可制作商标标志的半成品)返还制桶制罐单位。制桶制罐单位再经过裁剪、焊接、拼装加工合成为桶或者罐。在此过程中,制桶制罐企业往往没有核查委托人提供的商标证明文件,就直接将商标印制业务委托给印刷企业,使商标印刷企业没有尽《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义务,甚至由此产生印制侵权商标的行为。
对于制桶制罐企业上述行为的定性,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即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制桶制罐企业是商标标志制作单位,应当属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范的范围,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制桶制罐企业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原因有三。第一,企业经营范围中的金属包装物制造,实际上包含了商标标志制造,因此认为制桶制罐企业是商标标志制作单位。凡是制作商标标志的单位都应当遵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只要构成制作商标标志行为的,就应纳入《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范的范围。第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11种印制方式以外的商标标志制作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是制作商标标志的行为。这是因为《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二条中的11种方式没有穷尽商标标志的制作方式,所以《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二条中的“等”字不是文章的修饰,而是包含着更多的商标标志制作方式,如通过刺绣、敲打、裁剪、焊接合成等方法制作的商标标志,也应该界定为制作商标标志的行为。第三,认为商标标志是一个整体,它是由多个程序、多道加工工艺组合形成。以带有商标的包装罐为例,它经由印刷、裁剪、焊接、合成加工等工序,最后成为一件带有商标的包装物——“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也就是商标标志。
第三种观点认为制桶制罐企业不属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调整的范畴,仅需对印刷企业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一是认为“焊接”不属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二条列举的“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注模、冲压、烫印、贴花”等11种商标标志的印制方式,因此制桶企业将印有商标的铁皮焊接成桶,不属于商标印制行为。二是《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中规定商标印刷单位应当尽到的核查、登记存档、建立出入库制度等义务,制桶企业因无印刷经营范围,所以在将商标印刷委托给印刷企业后,上述义务即转嫁给了印刷企业,如有违法行为,应由印刷企业承担责任。因此,执法者不能扩大也无需扩大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来要求制桶企业与印刷企业承担同样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志的行为。将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进行焊接加工,应该属于商标制作行为。第二,如果不将制桶制罐企业纳入监管,对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将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仅仅加强对印刷单位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制桶制罐企业不仅可以委托本地印刷单位印刷,也可以委托外地单位印刷,所以放弃对制桶制罐企业的监管,就等于忽视了商标标志的制作过程,带来的影响和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制桶制罐企业在承接带商标标志的铁桶加工制造业务时,也应尽到核查、登记存档、建立出入库制度等义务。如构成商标侵权,系制桶制罐企业和印刷企业共同侵权,均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将制桶制罐企业纳入规范化监管,势在必行,同时建议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使工商监管履职尽责真正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