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其出口核准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4-2007)
本标准规定了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大流量和中流量两类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5-2007)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采样器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进行环境空气样品采集的采样器。
24小时恒温自动连续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6-2007)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的SO2、NOX等有害成份含量的24小时恒温自动连续环境空气采样器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环境空气中的SO2、NOX 等有害成份含量的24小时恒温自动连续环境空气采样器。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 37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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