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建检验检疫局获悉,《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即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是国家质检总局多年来在促进水果出口双边谈判和解决水果检验检疫实际问题工作中,总结和摸索出的一套具有一定可操作性,又能最大程度符合外国日益抬高的进口水果果实植物卫生要求的部门规章,其对促进国内优质水果加强源头管理,促进扩大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据检验检疫专家介绍,该《办法》有以下特点:一是要求建立出口水果溯源体系。对水果的溯源要求符合国际水果产业发展趋势。该办法要求,出境水果来源应当清楚,企业或代理人应提供来源果园、包装厂的证明,否则不予受理报检。这一规定是为了阻止企业或代理人从市场上采购来源不明的水果直接用于出口,确保水果具有可追溯性,进而通过全过程监管来保证出口水果质量。
二是强化源头管理,细化果园、包装厂监督管理要求,并实施注册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出境动植物及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对输入国有注册登记要求的还要对出境动植物及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该办法对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监督管理要求作了明确的细化,有很强的操作性。通过监管措施,一方面从源头抓好出口水果质量卫生管理,另一方面培养水果产业界安全卫生自查自律意识,进而提升我出口水果国际竞争力。
三是明确出口水果在不同检验检疫机构辖区管理配合问题。该办法规定,出境水果应向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注册果园对向本辖区外包装厂输送水果时,应提供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产地供货证明。非注册果园向本辖区外包装厂提供水果时,应按照包装厂要求加强果园病虫害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确保出境水果符合进口国的检验检疫要求,进而提高我国出口水果质量,维护中国产品声誉。
福建省是水果种植及出口大省。福建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检验检疫部门将加强服务与引导,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和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已经开展的果园和加工厂备案工作基础上推动该办法的执行,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以利于关口前移,提高出口水果的通关速度。同时,这位负责人还提醒有关企业,应对照《办法》中有关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注册登记的条件和监管要求,积极主动地提升果园的安全卫生管理水平,加强加工厂的管理,促进水果安全、顺利地逐步扩大出口。
转载自:国际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