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西安市质监局、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西安办事处召开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宣传贯彻会上了解到,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国家质检总局重新修订发布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并于今年10月起施行。新出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对商品条码的注册、 编码、设计及印刷、应用和管理等均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代码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以依法要求退还。
信息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