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皮包装  真空包装机  礼品包装盒  瓦楞机  光电传感  钉箱机  缠绕机  包装  废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正文

西安开始施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11-16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1013   版权与免责声明

  记者从西安市质监局、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西安办事处召开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宣传贯彻会上了解到,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国家质检总局重新修订发布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并于今年10月起施行。新出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对商品条码的注册、 编码、设计及印刷、应用和管理等均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代码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以依法要求退还。
 
 

 

 

 

信息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大家共同分享学习,如作者认为涉及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版权与免责声明:

1、中国包装网运营的信息资讯发布平台,在任何情况下,本网所发布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的建议,任何人和企业据此进行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损失,本网平台不承担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联系方式:0579-82057115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章程 | 网站制度 | 首批重点电商平台 | 评选专题单页 | 荣誉证书 | 世界包装组织成员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中国行业电子商务TOP100 | 中国商业网站100强 | 浙江电子商务10强 | 首批重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 法律顾问
包装网竞价推广 | 广告服务 | 广告中心 | 客服中心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荣获2017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