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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全面促进商品条码应用规范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10-29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332   版权与免责声明

  200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新《办法》将有力维护商品条码使用者的利益,进一步规范全国的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促进EAN·UCC系统的有序实施,对加快我国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商品条码技术已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和领域。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实现商品生产、流通及商务的信息化,建立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修订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修订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

  进一步明确职责

  新修订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对商品条码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制定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部门规章,制定和发布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等;

  2)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监督、商品条码应用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商品条码质量的检查等;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在商品条码推广应用过程中与有关部门相关的重大工作事项;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商品条码工作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违反商品条码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有关重大问题等。

  根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新修订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并于1991年4月19日代表中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编码中心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

  2)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3)负责对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4)负责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负责组织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工作;

  5)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中国商品标识系统;

  6)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7)负责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认定工作。

  中国编码中心在各地设立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2)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3)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的初审;4)接受并管理系统成员提供的商品编码信息;5)负责受理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工作;6)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7)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认定工作。

  管理范围扩大

  本次修订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由原来单一的对零售商品条码的管理扩展为包括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与服务代码和条码标识在内的全球统一标识体系的管理。并且明确规定了厂商识别代码和店内条码的使用及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但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就必须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能与集团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共用厂商识别代码(特殊情况除外),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其商品代码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但该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明显加强了对商业企业应用商品条码的管理。管理办法指出,销售者在其商品的营销与管理活动中,应当积极应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使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不应对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再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暂时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号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 T18283)的有关规定。店内条码主要用于销售者根据零售结算需要拆分或重新组合的再包装定量消费单元和变量消费单元。生产者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印制粘贴店内条码,用于商品的零售,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而且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还要求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 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核对商品外包装上所印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与《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上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查验《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并对查验日期等信息作有效记录。如果经查验,供货方为非法使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拒绝进货、销售,并及时向当地编码分支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禁止销售者经销未经核准注册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商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以及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

  另外,新办法增加了对境外注册条码的备案制度。对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企业,要求其必须到所在地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加强对条码印刷企业的管理

  办法指出,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条码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商品条码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商品进行编码,正确地设计和印刷合格的商品条码。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获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条码系列国家标准对印刷质量的要求印制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核对所印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与《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上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并登记备案。

  如果经查验,印刷委托人为非法使用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拒绝承印并及时向当地编码分支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为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提高商品条码应用效果,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禁收超市条码进场费

  目前一家大型超市通过条码违规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就可能达到上千万元,这种收费严重干扰了商品条码的推广和应用。因为超市在收取了相应的费用之后,肯定会对一些违规使用条码的产品开绿灯,并且在管理上肯定会造成混乱和不规范。很多超市对于店内条码都要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因此很多企业为了少交费用就会对价格相同的不同产品使用同一个店内条码,这种情况虽然对于超市收费上不会造成影响,但是却无法研究每一种商品的销售数量、时段等详细的信息,其实这对于企业和超市的管理都是不利的。

  新修订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后,超市不能再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费用。新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加大对冒用商品条码的打击力度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加大了对冒用商品条码的打击力度。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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