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7日,爱沙尼亚农业部发布通报修订有关食品标签要求的324号法规,以及有关标签的其他法规。将未要求列出致敏配料的食品改为强制要求列出致敏配料,这些食品包括销售包装上最大一侧的面积不足10平方厘米的食品、可重复使用的带有永久标志但未贴标签的玻璃瓶装的饮料,以及具有美观包装的小包装或纪念品形式的食品。
按照欧盟关于食品标签的2000/13/EU指令,小包装的食品和某些可重复使用的玻璃瓶可以免除在标签上表达可能引起过敏的配料的要求,只需包括名称、净含量、最低保存或食用期限或最迟食用日期。但是,由于食品过敏事故大量发生,所以爱沙尼亚就发出通报强制要求任何致敏性的配料都应当能够在所有食品的标签上看得见,来使患有食品过敏症的人有效避免过敏。
拟批准日期和生效日期为2005年11月1日。
信息来源: WTO/TBT-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