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它是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3R)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最大限度利用进入系统的物质和能量,提高资源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的目的在于通过循环型经济降低环境的负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固废法》最引人注目的是循环经济理念在该法中的体现。循环经济理念在修订后的《固废法》具体表现在:
第一,将循环经济理念体现在基本原则中,贯彻于整个法律之中,指导该法的制定、执法与司法实践。修订后的《固废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二,实行生产者延伸责任。该责任是指生产者应当采用有利于产品循环利用的材料和工艺,应当承担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或处置责任。原《固废法》只是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责任规定比较全面,而对使用后的产品和包装的回收利用及处置责任基本没有涉及。新《固废法》确立的生产者延伸责任主要包括:从源头出发,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和制造原材料、工艺选择责任和清洁生产责任,实现减量化;企业事业单位的回收利用责任以及对部分产品、包装施行强制回收责任,实现资源回收和无害化处置。这些条款标志着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在法律中的全面落实,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生产、消费与废物处置责任割裂带来的问题。
第三,明确政府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中的职责。包括:组织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等职责。
当然,此次修订的《固废法》仅是循环经济理念制度化的一个良好开端,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修订后的《固废法》虽已开始注重资源的回收利用,也明确了生产者延伸责任,但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使其约束力和执行力大打折扣。同时,修订后的《固废法》在生产者延伸责任中主要设置了行为责任,但生产者的信息责任应该也是其延伸责任的一部分。生产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和废物回收、再生、处置者提供其产品生命周期所有阶段造成环境影响的信息,并说明产品包含的有害物质的成份以及最佳处置方法。新《固废法》对政府行政管理规定得较为充分,但对行业自律管理则未重视,未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当然,由于诸多社会、经济、观念等因素,循环经济理念制度化进程尚需一段漫长而艰巨的历程,不是一部《固废法》能够完全贯彻落实的。
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理念的制度化仍需建立完善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之法律体系。目前,日本就已经形成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基础层面是1部基本法,即《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第二层面是综合性的两部法律,分别是《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第三层面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5部具体法律法规,分别是《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绿色采购法》。
建立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的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第一,从立法的指导思想来看,它着眼于社会经济内部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与环境的矛盾与冲突。第二,从目前法治建设的需要来看,我国在循环经济立法中存在着很多立法空白,极大地影响了资源循环利用的顺利进行,迫切需要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各种资源循环利用的行为。第三,从法的实施效果来看,比起零散地分布于各单行法的立法模式,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更能突出法的实际影响力,更具有威慑力,且在同一体系中,法律之间更具和谐性。第四,从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循环经济理念将会成为环境立法中的基本价值取向,世界各国将会越来越重视循环经济的立法,建立一个推进循环经济形成的法律体系将是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