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共同体(简称EEC)1976年发布了《EEC化妆品规程》,此后历经多次补充和修改,目前,规程内容包括15项条款和7个附件。这是EEC成员在其共同贸易中对化妆品的规定。其中对化妆品包装标签的规定十分严格,要求EEC成员国需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在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包装、容器或标签上标记明显易见,并包括以下5项内容:
首先,标明生产者和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或注册的办事处。成员国可以要求在EEC以外生产的化妆品注明来源国家的名称。其次,容器的内容量。第三,最低有效期。有效期系指产品在规定期内,在适当条件下贮存能继续保持原有功效,特别是不能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应该注明:最好在某日期以前使用。必要时,需说明满足保证期限的条件,日期要说明月和年,有效期超过30个月的化妆品,不需注明有效期。第四,使用时的注意事项。特别是要将使用条件、范围和警告印在容器的标签上。如果由于实际原因做不到时,可印在包装或说明书上。在这种情况下,在容器上需要标注简语,指示消费者参看说明。第五,生产批号或鉴别标志。当由于包装太小的实际原因无法标注时,可将这些内容放在零售包装上或外包装上。
各成员国需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标签、说明和广告中禁止以图形或其他形式,使用一些措辞、名称、商标或形象来暗示化妆品本身并不具备的某些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