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计量条例》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7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条例中规定制造的汁量器具其标识应当真实,在产品明显部位(或者铭牌)和说明书、外包装上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偏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标注净含量或者净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如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其净含量偏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的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