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皮包装  真空包装机  礼品包装盒  瓦楞机  光电传感  钉箱机  缠绕机  包装  废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正文

《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4-06-12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842   版权与免责声明
  日前出台的《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提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及时按要求完成上级规定的环境保护任务。
  《办法》规定,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处理不当,造成特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
  《办法》同时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承担起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社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对该责任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对抗、妨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调查、验收等环保执法活动的;未经环境保护审批(审查)、验收,擅自施工、投产或使用有关设施的;拒不执行环境污染整改决定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停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有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行为的。
  《办法》特别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授意、指使、放任、包庇、纵容等行为,情节较重的,在对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的同时,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大家共同分享学习,如作者认为涉及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版权与免责声明:

1、中国包装网运营的信息资讯发布平台,在任何情况下,本网所发布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的建议,任何人和企业据此进行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损失,本网平台不承担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联系方式:0579-82057115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章程 | 网站制度 | 首批重点电商平台 | 评选专题单页 | 荣誉证书 | 世界包装组织成员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中国行业电子商务TOP100 | 中国商业网站100强 | 浙江电子商务10强 | 首批重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 法律顾问
包装网竞价推广 | 广告服务 | 广告中心 | 客服中心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荣获2017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