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出台的《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提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及时按要求完成上级规定的环境保护任务。
《办法》规定,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处理不当,造成特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
《办法》同时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承担起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社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对该责任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对抗、妨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调查、验收等环保执法活动的;未经环境保护审批(审查)、验收,擅自施工、投产或使用有关设施的;拒不执行环境污染整改决定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停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有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行为的。
《办法》特别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授意、指使、放任、包庇、纵容等行为,情节较重的,在对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的同时,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