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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4-06-02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963   版权与免责声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
  (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
  (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
  (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 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
  (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
  (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
  (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
  (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
  (八)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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