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的出现,打破了时间对信息传递的阻碍。互联网已成为企业最有效的营销方式之一,是企业步入21世纪的加油站。
由于网络发展来势凶猛,种种不规范行为借机而行,尤其以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为烈。本文试图探讨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有关问题。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种表现: 网上域名的商标侵权行为
域名,就是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地址,域名的结构通常包含三层,位于最右边的是顶级域名;位于中间的是二级域名,我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位于最左边的是三级域名,又称特定名称,通常是由申请人的英文字、汉语拼音或商标、商品名称及有关能引起他人注意的关键词所组成。域名使用人总希望自己的域名十分容易被找到,且能叫得响、传得开、记得住。网络经济时代,企业营销有两项必不可少的资源,首先是企业网络上的名称即域名,然后才是产品。域名是企业丰富的无形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出售。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关键单词、字母等。在网络世界,人们往往只查关键词,如果在所使用的域名中,使用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其他注册商标包含的单词、字母等,而这种使用又未征得其所有权人的同意,常常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二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商标侵权行为。目前国内域名已达3万个,不仅单字母、单数字域名已注册完毕,汉语拼音乃至英文的“长江”、“黄河”、“泰山”、“黄山”等域名均已名花有主,另外像“东方红”、“少林”、“少林寺”等知名词句也已有人捷足先登。 恶意抢注他人注册商标名称作为自己的域名。行为人明知属他人享有权利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识的文字组成,却故意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涵盖的文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以高价将这些域名卖给该知识产权所有人或他人。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我国企业市场竞争意识淡薄,对电子商务、因特网等新生事物还比较陌生,域名意识更为薄弱,使得许多知名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被他人抢注册,失去了很好的发展机遇,“红塔山”、“森达”等知名品牌名称被抢注就是证明。 (二)在因特网页上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行为人选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图象并入自己的网页,或将他人 商标的图形设计成自己的网页的图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它们的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 征,便于识别;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而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它们的组合,作为电子商务中的画面,或作为美化、装潢自己网页的内容,实质上构成了《商标法》第38条所禁止的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行为人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图形或图形部分,当作自己网页上的图标,使自己经营的电子商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用他人的商号作域名
因域名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隔绝,双方注册、登记各成体系,在客观上形成了域名与他人商标或商号会出现相同或近似情形。域名的“惟一性”与商标的相对“不惟一性”,即多个商标文字可能与同一域名发生冲突的特性又加剧了这种冲突的范围和强度。这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网络链接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作链接标志电子商务中,商标宣传常常有简洁、明了、方便等特点,因而不少企业常常直接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广告宜传,展示企业的自我形象,因而在因特网上可以看到到处闪烁着变化无穷的商标。有的企业常常在不知某一商标、文字或其图形是否注册的情况下,丰想当然地为己所用,随意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网络链接 在自己网页上使用他人的商标文字或图形作为链接到该商标权人网页的“锚”,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于“锚”是否被链接设置者当作商标使用,以及该使用行为是否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如果当事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让“锚”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此行为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的不正竞争行为。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文字标记。 将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网页的原代码中,当消费者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但在网络世界,人们往往只查关键词,目前的相关网址主页将会分散搜索者的不少注意力,同时也有可能使他人对之产生误认。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分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同样要遵守其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企业在上述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还得进一步地分析。
首先从上述电子商务行为的实际使用效果来看,如果在先知识产权名称被他人抢注域名,公众看到该域名时,会认为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与在先知识产权权利人存在着某种联系而访问该网站,客观上利用了在先知识产权的声誉,在网络领域无偿享有或占有了在先知识产权主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所付出的努力。这种行为从根本上是违背了《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给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造成损害,根据目前法律体系,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
再从商标法方面来分析。现行我国《商标法》,除规定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实行强制注册外,企业商标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而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是不可以随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在电子商务中,随意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域名使用,或者用作网络链接,或者在电子商务中随意抵毁他人商标信誉,或者用他人商标作网页的装潢也都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来看,由于驰名商标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为之作了较大的努力,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享受有关成员国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在网络上使用该域名的权利也应得到保护。如果该驰名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即使抢注者不使用,尚没有通过使用域名得到实际和利益,但已经掌握了牟取利益的权国和机会,所以仍应认定为据此获得了不当“利益”构成了商标侵权。
再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具体到此类电子商务有关问题,仅是域名与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相同,并不一定必然构成侵权,权利人还需证明自己为知名商标、字号、知名商品(服务)名称知名度和影响力所作付出的努力被对方无偿占有了棗即对方确实通过注册域名,无偿享受了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所带来的潜在商业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认定为商标侵权。但是,如果不能证明权利人确实因他人的不当行为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实际利益受到损害,那就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但由于这种行为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其行为仍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总之,无论是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作为域名,还是作为美化、装潢网页之用,它们在市场中所发挥的作用均体现在“识别”上,因此抢注域名以及美化、装潢网页可能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应体现在“误认”方面。一旦将他人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注册作为域名或电子商务中的内容,且造成双方产品或服务的误认的,那这种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电子商务中防止商标侵权的对策:
网络作为信息传播的新的媒体,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迅速发展。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和方式,向我们的商标管理提出了严重挑战。企业如何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何有效地利用网络为企业营销服务。笔者认为当前应强化以下几方面工作: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促进企业确立公开、平等的竞争观,关心、重视、爱护 知识产权;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信守商业信誉,守法经营促营销、打品牌、争市场;在法制的轨道上,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守法经营拓市场,合法竞争。积极诉诸法律法规,主动申请域名注册,对企业的合法权益实施有效的保护。 一方面国内企业应尽早将知名商标、字号、知名商品(服务)名称作为域名申请注册,赢得网络经济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另一方面要利用《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特别保护的规定,通过商标法维护驰名商标、知名商标的特殊权益。并积极的保护。要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要从保护和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的角度,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要加强网络市场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认真查处商标侵权和不 正当竞争案件,通过严查强管,促进企业树立正确的竞争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