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皮包装  真空包装机  礼品包装盒  瓦楞机  光电传感  钉箱机  缠绕机  包装  废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正文

军 工 产 品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1999-10-29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1210   版权与免责声明
   (1987年5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1987年6月5日国防科工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过程实施全面的、有效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研制、生产军工产品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承制单位)和订购军工产品的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
  本条例所称军工产品系指武器装备、弹药及其配套产品。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承制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承担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任务。
  第四条 使用单位可以派军代表,监督承制单位执行合同有关质量保证的条款。’军代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承制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专业标准(以下统称质量标准)。
  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也可采用企业标准。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相抵触。 第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承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承制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厂(所)长对本单位质量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明确规定本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
  第八条 承制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质量保证组织。质量保证组织在厂(所)长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九条 质量保证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质量责任制的规定,协调、评价业务技术部门的质量职责;
  (二)组织编制质量保证文件,审查会签有关技术、管理文件;
  (三)参与新产品方案论证、设计和工艺评审、大型试验、技术鉴定及产品定型,实施有效的技术状态控制;
  (四)在组织实施质量保证文件的同时,应当对检验、试验、计量等有关人员的质量职责实施监督,定期进行评定;
  (五)根据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文件,监督生产现场,管理检验印章,检验产品质量,保证交付使用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
  (六)督促检查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与计量基准相一致;
  (七)负责不合格品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有关纠正措施的贯彻执行;
  (八)参与考察、确认外购器材(含原材料、成件、元器件,下同)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合格器材供应单位名单,负责复验进厂器材的质量;
  (九)负责质量信息管理,考核质量指标,参与分析质量成本,掌握质量变化趋势;
  (十)协商制定质量教育培训计划,组织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
  (十一)组织产品出厂后的技术服务工作;
  (十二)编制检验规程,研究检测技术。第十条质量工作人员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越级反映质量问题的工作人员,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承制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与目标;
  (二)质量保证组织及其职责,各业务技术部门的质量职责;
  (三)产品研制、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标准;
  (四)不合格品的管理和失效分析及纠正措施;
  (五)质量信息的传递、处理程序;
  (六)质量保证文件的编制、签发和修改程序;
  (七)质量工作人员资格审定办法;
  (八)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以及检查、评价、奖惩办法;
  (九)其他有关事项。
  质量管理手册的编制应当坚持指令性、系统性、可检查性的原则。
  第十二条 承制单位接受研制任务的,应当编制可靠性保证大纲;接受生产任务的,应当编制质量保证大纲。
  承制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质量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第三章 研制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承制单位必须保证产品的设计及其制造工艺的质量符合研制任务书(或者技术协议书)和合同的要求。
  第十四条 承制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产品特点,制定具体的研制程序,明确划分研制阶段,实施分阶段质量控制。
  新技术、新器材必须经过充分论证、试验和鉴定,方能引入新产品设计。重要零部(组)件和新成件必须经检测、试验、鉴定合格后,方能装机进行整机试验。
  第十五条 承制单位应当根据质量标准,结合产品特点,制定设计、试验规范。
  第十六条 产品设计应当根据对产品战术技术性能和经济效益的要求,运用可靠性技术、维修性技术和优化设计技术,进行系统分析,综合择优。
  第十七条 承制单位必须建立分级、分阶段的设计质量、工艺质量和产品质量评审制度。
  第十八条 对复杂武器装备的单元件(特性),应当编制关键件(特性)、重要件(特性)项目明细表。对关键件(特性)、重要件(特性)的设计参数和制造工艺必须从严审查。
  第十九条 承制单位必须建立图纸和技术文件的校对、审核、批准三级审签制度,工艺和质量会签制度,标准化检查制度,确保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和技术档案完整、准确、协调、统一、清晰。
  第二十条 新产品试制、试验过程中,承制单位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特性与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格控制技术状态更改,进行试制、试验前的准备状态检查,履行首件鉴定程序,组织产品质量评审。
  第二十一条 承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产品定型。产品定型的成套技术资料,必须包括合格器材供应单位名单,质量保证规范、标准,专用检测设备的设计图纸,关键件(特性)、重要件(特性)项目明细表等。 第四章 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制单位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设计工艺文件规定和合同要求。
  第二十三条 进行生产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质量保证文件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
  (二)生产、试验设备和工艺装备经验定合格;
  (三)原材料、元器件、在制品和成件经认定合格;
  (四)工作环境符合规定;
  (五)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承制单位对特种工艺,应当制定特殊的技术文件和质量控制程序。
  特种工艺所需的设备仪表、工作介质和工作环境必须经鉴定合格。
  第二十五条 对关键件(特性)、重要件(特性)和关键工序,承制单位应当编制专门的质量控制程序,实施重点控制。
  第二十六条 承制单位应当实行批次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 承制单位应当建立技术状态管理制度。对零部(组)件、加工工序、工艺装备、材料、设备的技术状态更改,必须进行系统分析、论证和试验,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承制单位应当实行首件自检、互检、专检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产品的检验、试验,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
  经过检验的成品、半成品、在制品和外购器材,应当有识别标志或者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 检验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考核,方可发给检验印章。 第五章 计量和测试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承制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应当依法经考核合格,并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保证其量值在允差范围内与计量基准的量值相一致。
  第三十二条 计量器具和测试仪表、设备,应当符合产品或者试验、测试的精度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在醒目位置标明“合格”或者“禁用”的字样。
  第三十三条 用于检验产品的生产用型架、夹具、标准样件、模型和其他生产工装以及测试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验证精度。
  第三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资格考核。 第六章 外购器材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承制单位所选的外购器材必须符合技术文件和整机系统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承制单位有权在合同中向器材供应单位提出相应的质量保证要求,对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察监督,根据需要可向供应单位派驻质量验收代表。
  第三十七条 外、购新研制的器材,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度,重点控制技术协议书的签订、技术协调、匹配试验、复验鉴定、装机使用等环节。
  第三十八条 未经进厂复验证明合格的器材,不准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承制单位应当编制合格器材供应单位名单,作为选用、采购的依据。
  第四十条 研制、生产复杂武器装备,应当建立厂(所)际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十一条 承制单位应当制定外购器材保管制度。
  第四十二条 外购器材的保管人员应当接受资格考核。 第七章 不合格品管理
  第四十三条 承制单位的检验员应当按照技术文件规定检验产品,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
  第四十四条 承制单位的质量保证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合格品。
  不合格品应当有明显的识别标志,并应当与合格品相隔离。
  不合格品的性质和处理经过,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 承制单位必须找出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责任,落实纠正措施,并验明纠正后的效果。 第八章 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承制单位必须保证交付使用的产品质量符合研制任务书(或者技术协议书)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承制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检查、试验,确认产品符合验收标准后,方能提交军代表验收。
  第四十八条 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检验机构和厂(所)长签署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二)经军代表验收合格;
  (三)有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四)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承制单位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及合同的要求,制定包装、搬运、发送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五十条 承制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或者有关文件规定,为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五十一条 承制单位应当同使用单位建立质量信息反
 

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大家共同分享学习,如作者认为涉及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版权与免责声明:

1、中国包装网运营的信息资讯发布平台,在任何情况下,本网所发布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的建议,任何人和企业据此进行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损失,本网平台不承担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联系方式:0579-82057115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章程 | 网站制度 | 首批重点电商平台 | 评选专题单页 | 荣誉证书 | 世界包装组织成员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中国行业电子商务TOP100 | 中国商业网站100强 | 浙江电子商务10强 | 首批重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 法律顾问
包装网竞价推广 | 广告服务 | 广告中心 | 客服中心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荣获2017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