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中的一些强制性规定引人关注。草案要求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在产品和包装物使用后进行回收。这一目录由国务院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押金制或者其他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
草案还规定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质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不公布或者未按要求公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违反规定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李蒙说,自愿性的规定主要是鼓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改善企业及其产品的形象,并可依照有关规定得到奖励、享受政策优惠。草案规定,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贸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有关部门应在当地主要主要媒体上公布这些企业的名称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此外,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的水平。
李蒙说,草案关于指导性的要求比重较大,强制性的比重较小,突出了促进法的特点,有利于引导、规范生产经营者实施清洁生产。
新华社(沈路涛 邹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