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4日,国家经贸委复函中国商业联合会,对旧货与废物作出明确界定。
函件称,旧货和废物是处于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物品。根据公安部、原国内贸易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可继续流通、使用,而废物基本上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处理方式应考虑回收利用或销毁。从旧货与废物的经营管理过程来看,二者也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旧货经营需要评估、加工、翻新等配套服务,废物经营则不需要。其次,旧货流通主要是从旧货市场和旧货企业重新进入生产、生活消费领域,废物经营渠道则主要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经简单加工成为另一产品原料,进入生产领域。其三,旧货经营的税收政策是减半征收增值税,废物经营则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