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以《食品卫生法》为核心,辅之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比较完备的食品卫生安全法律制度。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食品卫生法》,同时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规。
卫生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近百个配套规章和近500个食品卫生标准,内容涉及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管理、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食品卫生监督处罚的管理等方面。
国家在加大食品生产经营阶段立法力度的同时,也加强了农产品种植、养殖阶段,以及环境保护对农产品安全影响等方面的立法。此外,《刑法》中还对涉及各种食品卫生的犯罪活动规定了刑事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也制定实施了《食品卫生法》的地方配套法规。(邱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