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市、县、自治县行政审批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琼厅字〔2020〕22号),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
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琼厅字〔2020〕22号),为加快环评审批,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
一、清单内容
《海南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见附件1)内容包括环评豁免管理清单、环评备案管理清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清单和先开工后补办手续清单四部分。
(一)环评豁免管理清单
1.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豁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不需办理环评手续。
2.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临时性的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豁免办理环评手续。
(二)环评备案管理清单
对防控疫情急需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消毒机、红外测温仪等物资生产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手续采用登记备案方式,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系统中办理登记备案。
(三)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清单
1.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清单,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清单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共涉及《名录》中17大类80小类中的所有项目。
2.对应对疫情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疫情期间未办理环评手续且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
3.列为省重大、省重点项目中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设施项目,可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
(四)先开工后补办手续清单
1.《名录》中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淡水养殖,农业垦殖,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经济林基地等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可以先行开工后补办环评手续,但在投入运行前应取得环评批复。
2.对于应对疫情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可先开工后补办环评手续。
二、实施条件
(一)建设项目应纳入《正面清单》,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要求,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政策。
(二)实施环评豁免、备案管理及先动工后补办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应以落实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为前提。
(三)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拒不提供承诺文件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环评公示期间被举报存在严重环评质量问题且被核实的,不适用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
三、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
(一)受理审查
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环评文件、告知承诺书(样本见附件2、3)等要件进行规范性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作出审批决定
项目环评文件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若有公众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提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异议情况,经核实后应取消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三)审批信息公开
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作出告知承诺制审批决定后,应当在生态环境部门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含公众参与说明)、告知承诺书及审批决定,并将相关信息同步上传至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数据管理系统。
四、其他要求
(一)积极主动提供有效服务
1.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应加强《正面清单》的政策宣传,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做好政策解读,让政策有效落地。要提前介入,做好重点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项目的环评指导和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受理审批制度,最大限度做到“不见面”审批。
2.对未取得环评批复但已动工建设的项目,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不得因未实施行政处罚或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而拒绝受理和审批其环评文件。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开展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对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做出审批决定后,应及时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复核。发现环评文件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审批部门应督促整改,可以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依法实施处理处罚。
2.加强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监督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对建设单位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存在承诺弄虚作假,建设项目各项生态环保措施不落实的,应依法处罚。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则上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如国家或省委省政府出台新的相关文件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