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环办〔2020〕106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按照市领导批示要求,为深入落实全国环评“放管服”工作推进视频会相关精神,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以下简称《意见》,附件1)、《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附件2)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近期本市在环评文件质量复核、信访举报、社会舆论等方面发现的问题,现就加强环评文件质量审核管理,进一步提高本市环评文件质量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动服务,做好事前指导
(一)畅通服务渠道,梳理政策服务包,提供便利服务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下同)要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窗口、热线电话等途径建立建设单位事前咨询渠道,不断丰富咨询方式,畅通咨询渠道,用心服务、解答企业群众环评审批相关问题。根据辖区内建设项目特点,结合本地管理要求,制作特定项目政策服务包,为企业群众提供集成式政策便利服务。
环评申报相关要求一次性告知,对于影响审批的关键性节点进行预判,做好告知性服务,减少企业走弯路。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在事前指导过程中,应向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关、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单位”)告知编制环评文件的相关责任要求,提高其思想认识。
(二)指导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关择优选择技术单位
鼓励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关择优选择技术单位,不得指定技术单位。鼓励根据全国环评信用平台公开的相关信息及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考核结果,包括规划环评技术单位考核结果,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技术单位。
二、明确责任,规范评价行为
(一)建设单位、规划环评编制机关应落实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环评文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建设单位、规划环评编制机关应当及时转变思路,不做“甩手掌柜”,切实发挥牵头负责作用,既要向技术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信息及相关基本情况,又要全程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对环评文件内容真实性负责,对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熟悉掌握。
(二)强化技术单位的直接责任
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技术单位应当以客观、科学的态度编制环评文件,不得故意篡改、刻意隐瞒相关情况,应在充分调查基础上分析、评价,对环评文件内容科学性负责。
(三)重视生态环境现状调查
建设单位、规划环评编制机关、技术单位应高度重视现状调查,制作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案,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客观。尤其应注意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特殊性,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要求组织开展现场踏勘及野外调查,可采取现场勘查、生态监测、资料收集、专家和公众咨询等方法,参照《关于发布县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估技术规定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4号)中提出的技术规定进行相关生态环境现状调查。
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应重点关注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尤其涉及特殊生态敏感区的,应按要求开展一级生态影响评价。在制定生态恢复、修复和补偿措施时,应注意措施的可实施性和针对性,必要时应提出可落实、可考核、可量化的措施和预期成果。
三、严格审查,严惩弄虚作假
(一)高度重视质量监管
环评申报后,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组织技术审查,采取现场踏勘、遥感调查、专家审议等方式对项目场地及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核实环评文件相关调查内容准确性与全面性,重点关注现状调查的针对性,加强对申报项目产生各类污染物的分析,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执行标准、工程概况描述、污染源源强核算、污染物排放核算的审查,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尤其注意环境现状调查、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是否属于本项目,生态恢复、修复和补偿措施是否可落实等情况。
(二)严惩环评弄虚作假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照《意见》所提的弄虚作假四种情形对环评文件进行认真审查,严厉打击环评弄虚作假行为。对于发现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和其他失信行为及时在全国统一的环评信用平台对技术单位及相关人员记分,相关情况报告我局。
四、多措并举,强化质量监管
(一)重视技术复核及应用
对于采取告知承诺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技术复核,尤其要注意生态恢复、修复和补偿措施的可实施性和针对性。对发现质量问题的,要及时处理。
我局每季度组织开展全市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配合复核工作开展,对于复核发现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举一反三,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我局将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审查的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进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渠道举报环评弄虚作假行为。对反映的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环评信用监管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信用监管对象存在失信行为或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要及时将失信记分情况上传至全国环评信用平台。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
2.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