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
该批货物的发货人和制造公司,其货物申报资料均未显示上述夹带的油漆及辅料和TPR塑胶原料的信息,属于逃漏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所夹带的危险品及其包装,企业无法提供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合格单证,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案例启示
出口企业应牢固树立以诚信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根据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种类和数量。同时,重点掌握对方国家有关商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于类似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等特殊物品,应根据相关法规提前申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夹带蒙混过关,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十九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