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点月饼、茶叶,发现包装盒极其精美,又是实木、又是金属制品,有的还号称“镶金包银”,甚至让人怀疑花的钱是不是大部分都用在了包装上……针对这一问题,山东拟规定,产品包装材料应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少污染”的材料,县级以上政府质监部门应建立商品过度包装不良记录公开制度,对违反相关标准的企业进行曝光。
条例拟规定,如果企业违规生产包装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拟规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减少使用或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的,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免费提供。否则,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010年,省经信委等12个部门便联合发文,确定自2011年6月起,在全省宾馆酒店行业取消免费提供的一次性日用品,改为明码标价、有偿提供。但是,宾馆、酒店却纷纷“抗拒执行”,这项措施当时的推行效果并不理想。
此外,条例还拟规定,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应限制或禁止将地表水、地下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景观用水和洗车使用。
商品包装成啥样,属于过度包装?记者了解到,早在2009年,山东就曾下发通知治理商品过度包装。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国标,对“过度包装”进行了详细界定。
上述国标明确:饮料酒和糕点的包装空隙率(商品销售包装内不必要的空间体积与商品销售包装体积的比率)应不大于55%,包装层数应不多于3层;茶叶的包装空隙率应不大于25%,包装层数应不多于3层;粮食的包装空隙率应不大于10%,包装层数应不多于2层;化妆品的包装空隙率应不大于50%,包装层数应不多于3层;其他食品的包装空隙率应不大于45%,包装层数应不多于3层。这些条款属于强制性条款,也就是说,超出这些标准的包装,就属于过度包装。另外,上述国标还给出了“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宜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2%”这样的推荐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