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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欺诈能获双倍赔偿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30   来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4404   版权与免责声明

 【消费维权】商品房欺诈能获双倍赔偿吗

  案情简介

  2001年12月,岳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之前,岳某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人员处得知,该商品房是24小时供热水、天然气入户、市政水到户,岳某觉得这些比较符合自己的购房需求,因此,就签了购房合同。2002年3月,岳某在销售人员的带领下,又看了一次房,此时,房屋内的管线都已铺设好,岳某也看到了燃气表、热水表等设施,岳某感觉这下自己可以踏实地等着入住了。2002年11月,岳某如愿住进了自己的新居,但入住后,岳某发现开发商以前承诺的24小时热水根本无法实现,原因是楼房自来水水压太低,根本不具备24小时供应热水的功能。岳某感觉到问题有些严重,遂联系邻居打听情况,这一打听,岳某才发现,自己所购房屋不但在交房时没有经过验收,无任何验收合格手续,而且,开发商压根就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而所有这些情况,开发商都一直隐瞒着。在感到问题的严重性以后,2002年12月,岳某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由开发公司按照购房款对其进行“退一赔一”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销售时,称所卖房屋具备24小时供应热水功能,但后来因自来水压力过低使供应热水不可能的情形,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不构成欺诈;但开发公司故意隐瞒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构成了对岳某的欺诈,侵犯了岳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岳某的退房要求,并判决被告开发公司返还岳某购房款并赔偿岳某相应损失,但岳某要求双倍赔偿房款的要求被驳回。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未支持岳某要求“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却认定“开发公司故意隐瞒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构成了对岳某的欺诈”,既然认定开发公司构成欺诈,就应该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开发公司“双倍赔偿”,因此,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些问题的。

  本案中,岳某为居住而购买商品房,无疑属于消费者的范畴,而开发公司建造房屋是为了销售,亦符合商品提供者的身份,属于经营者范畴,因此,双方都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和规制。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我国关于欺诈消费者要“双倍赔偿”的规定。但该法并未对什么是“欺诈行为”作进一步的界定。从我国目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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