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网讯】记者从海口市食药监局获悉,因使用与国家标准不符的药包材,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处以行政处罚1万元。
据介绍,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抽自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聚酯/铝/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标示生产企业:江阴申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批号:1690762R,批准文号:国药包字:20130153),溶剂残留量项目的总量不符合国家规定。
据执法人员调查,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4月对购进的上述复合膜进行了检验,但该公司溶剂残留量项的内控标准为总量不得过10毫克/平方米;而2015年12月起实行的国家最新标准规定,溶剂残留量不得过5毫克/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