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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绿色通道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3   来源: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各省、市城乡建设厅等   浏览次数:27676   版权与免责声明
核心提示:近日,国务院办公厅紧急发布《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紧急发布《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

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

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

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

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交通部:要求精准复工,防止“半拉子”工程

为推动全国各地复工复产相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3月6日表示,公路经营企业确实急需政策的支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已经会同多部委研究制定了相关的支持保障政策。主要包括:免费通行期间,对经营主体金融债务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给予延缓付息、本金展期或者续贷等政策,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的优惠贷款以及适当延长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等方面,这些政策经批准以后会尽快实施。

交通运输部近日也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有序精准推动复工开工的通知。通知明确,要精准复工复产,避免在建项目长时间停工造成损失浪费,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也积极响应,消除一切复工障碍,保障各省市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工人返岗,工地开工,物流开设“绿色通道”。

河北省

3月5日,河北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开复工的通知》,通知要求协助有关部门有序组织人员返岗,督促有关部门加快对重点项目建设返岗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人员即可上岗,切实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畅通物流运输,对重点项目建设所需原材料、设备等要保持物流畅通,严禁擅自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涉及跨市物流运输需办理通行证的,要及时帮助企业办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协调推进重点项目配套生产企业、生产性物流仓储企业及相关商贸企业复工复产,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上海市

3月4日,上海市住建委今天印发《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上业,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一手坚持抓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保持思想上不松懈,落实好复工条件,全面巩固、确保前期防控工作取得的成效;一手有力抓好那条业复工复产,鼓励、推动企业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工地,应复尽复、能复尽复,推进上海市建筑工地加快复工。上海市重大工程必须在3月底之前全面复工。

海南省

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加快推进海南省建筑工地复工、开工,省住建厅出台奖励政策,对建筑工地加快复工或开工给予诚信奖励及优化施工许可服务。对复工项目予以诚信加分,3月1日前复工,且日均在岗人数不少于50人的项目;3月10日前复工,且日均在岗人数不少于100人的项目;3月20日前复工,且日均在岗人数不少于200人的项目,加诚信分3分,有效期1.5年。3月1日前复工,且日均在岗人数不少于30人的项目;3月10日前复工,且日均在岗人数不少于80人的项目;3月20日前复工,且日均在岗人数不少于120人的项目,加诚信分2分,有效期1年。2020年2月1日以来的新开工项目按照复工项目诚信加分标准予以加分。

黑龙江省

近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明确提出,科学组织人员返岗开(复)工,建筑工地开(复)工前做到“七有”,开(复)工后做到“十必须”,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做到“三到位”,现场人员管理做到“三严禁”。同时在企业用工、防疫物资储备、建筑材料运输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复)工。

河南省

河南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金融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卫健委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文件,文件要求,以县域为单元落实精准防疫措施,在确保疫情防控情况下,支持疫情轻微区域房地产企业办公场所、售楼部、项目施工现场全面复工、应复尽复,指导疫情影响较重区域有序复工复产。解除一级响应措施后,引导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江苏省

记者从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获悉,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强化政策支持 全力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了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 15 条政策举措,涉及金融扶持、重大项目建设、能源保障、降费减负、信用管理、服务外资等多个方面,将切实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全力促进企业复工复产进程。

陕西省

日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编制了《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复产复工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导则》指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防疫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办公写字楼等物业管理区域复产复工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做好人员、车辆进出的管理。特别是对于返岗复工人员进出物业服务区的管理,不得随意自行提高条件,无故阻止。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为复产复工企事业单位的疫情防控提供服务,促进生产办公正常运行。

天津市

连日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采取4条措施,推动建设领域材料供应行业复工复产工作。组成复工推动组,连续召开物资材料供应行业视频会,推动骨干企业在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尽快投入复工复产工作。搭建服务对接平台,连续邀请市建材业协会等3家行业协会,配合推动材料供应行业复工复产工作。请求通过京津冀协同机制,争取获得建材业集中的河北省予以支持,加快其省内相关企业复工复产,缓解建筑领域开复工急需的原材料供应问题。加快建设施工企业与各类建材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桥梁,促进供需双方顺畅沟通。

沈阳市

记者从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获悉,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为帮扶建筑业各类企业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出台了相关的扶持政策,要求实行资质管理承诺制,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管理中,对企业人员要件实行容缺承诺制办理,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齐要件材料。提高质量保修抵押金返还比例,对于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不满五年的民用建筑项目,质量保修抵押金返还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80%;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工业建筑项目,在不涉及第三方使用权益的情况下,根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意愿可全部返还。

济南市

为保障复工复产建筑工地原材料购买问题,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搭建微信群的形式,建立济南市建筑工程原材料供需信息平台,为全市建筑工程原材料供应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原材料供需信息和渠道,确保预拌混凝土、砂浆、砂石料和水泥生产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保障原材料及时供应,有效缓解了济南市复工复产建设工程项目建材供应紧张问题。

广州市

对复工复产中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且达到如下标准的建设工地(指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管廊工程项目)进行诚信加分:

3月10前,返岗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员)已全部在实名制管理系统和“穗建平安”APP进行登记,且进场作业工人返岗率达到50%的,参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规字〔2018〕19 号)文中规定的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奖项参建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诚信加分。

中山市

各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统筹力度,及时发出《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对属地受监工程建设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及省市重点工程等项目指派专门工作人员,指导各项目做好工地复工复产前准备、落实复工复产中防控以及发现新冠肺炎病例的应急处置,指导复工复产管理及防疫物资供应使用,保障复工复产条件,协调复工复产管理,服务项目尽快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建筑业企业有应对本次疫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行为的,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给予企业信用良好行为加20分奖励。具体加分由项目施工单位3月1日前向项目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公示无误后落实加分。

铜川市

为加快推进建筑工地全面复工复产,铜川区住建局多措并举,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助力建筑工地平稳有序复工复产。建立包抓制度,将辖区29处建筑工地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到人,落实项目联络员、项目指导员和防疫指导员,做到“一项目三方案五到位”,简化建筑工地复工开工程序,对建筑工地复工开工一律实行备案制,企业提交建筑工地备案表后即可开工;安排专人每天主动对接29处建筑工地负责人,了解企业防疫物资储备、原材料供应、劳务用工需求及计划复工复产时间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加快建筑工地复工复产进度。

常州市

常州市住建局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促进”的精神,明确提出了多部门联动,打通务工人员返常通道。会同人社部门对返常人员登记系统进行改造,针对建筑工地专门设置申报端口,以项目为单位将用工人员在系统进行上报,由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个交通卡口人员放行。

主动出击,抢抓人力资源。落实专车接送施工人员,与交通、人社部门建立人员输送绿色通道。对用工数量较多的建筑工地,落实专车到劳务输出资源相对丰富的非重点疫区,将身体健康的务工人员接到工地务工。

协调施工物资保障工作。对企业自身解决防疫物资难度较大的建筑工地,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购买渠道,确保防疫物资到位。对物流受限的建筑工地,积极与交通等部门协调,畅通物流运输绿色通道,确保施工所需建筑材料、设备等顺利到达施工现场。

南宁市

南宁市委副书记、市长、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指挥部指挥长周红波强调: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是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推进经济稳增长的重要抓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压实责任、精准服务,主动对接做好防疫物资、复工人员、复产原材料和交通、物流等全要素保障,畅通供应链,推进全产业链协调运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千方百计支持重点项目安全有序全面复工并加快推进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复工复产与疫情防控工作,紧盯建设目标倒排工期,确保在建重点项目早日建成发挥效益。

针对物流复工方面,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明确强调: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加快复工复产,实现稳定发展,既能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支撑,又能畅通经济循环,满足民生需要。为此,一要分区分级精准有序引导相关企业复工,取消不合理复工审批。

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施去年底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3月1日至6月30日,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6月底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降低部分政府管理的机场服务保障环节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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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疫情 复工 复产 本站关键词: 疫情 复工 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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