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网讯】今年10月1日起,《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印发实施。针对过度包装,《办法》建立“分开销售、自主选择”的创新机制,采用约束性与鼓励性并举的办法,全面规范、综合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难题。
“分开销售,自主选择”制度无疑是商品销售、消费领域的一大革新,必将对商品的包装模式、销售模式,以及消费模式产生重大的影响。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如何实现分开销售?消费者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如何行使选择权
分开销售商品与包装分开卖
传统的商品销售模式往往是一个商品配一个销售包装,而不考虑商品的属性和消费者的具体需求。现实中,许多商品不需要销售包装就能达到其使用和流通的功能,以蔬菜、水果为例,日本连锁店商会的调查显示,90%的蔬菜、水果不需要销售包装。
另一方面,从消费者需求来讲,一般消费者自用的商品也不需要销售包装,销售包装从商场到家的距离中就已经失去了其使用价值。“分开销售”是对传统商品销售模式的一个重大的突破与挑战,要有效实现“分开销售”,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改变营销策略,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和不同的商品属性设计不同档次的包装。
自主选择买家决定是否要包装
大众的消费习惯会影响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如果大家都不需要奢华的包装,企业就不会浪费资源,因此“自主选择”制度是抵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核心环节。要行使好“选择权”,公众应当逐步树立环保、理性的消费观念。在公众环保意识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如日本大阪号召生产厂家将包装减少到最低限度,尽量采用可以多次循环使用的容器和包装;要求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向顾客了解是不是自用,如果是自用则希望顾客不要包装。美国提倡商品无包装或简包装。商店里的服装不论是否名牌,很少有包装。
“分开销售,自主选择”是未来商品销售的趋势,也是杜绝过度包装,建立理性、环保的市场需求。这项制度实施的好坏有赖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积极配合和不断创新。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相关通知落实《暂行办法》
企业研发简化包装有税收优惠
2014年3月27日,广州市制定公布了政府规章《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即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有效地执行《暂行办法》,2014年8月20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
宣传分工
明确提出要在企业、商场、社区、学校等重点场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倡选择简易包装产品,不购买过度包装产品。重点提出要做好对全市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政策宣传。
配套制度
对于《暂行办法》中提到的地方技术规范、包装物回收目录、清洁生产审查、产业引导政策、绿色采购制度等配套制度确定了具体的牵头部门并要求尽快完成制度的制定工作。
鼓励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主动简化商品包装,《通知》细化了对企业的鼓励政策,如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节能、清洁生产、环保等专项资金给予相关企业资金扶助和支持,对于企业为了简化包装,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购买设备的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等。
创新制度
《通知》明确在茶叶、酒类、月饼、粽子等销售领域,率先实行商品与包装分开销售制度。市质监局牵头对分开销售的技术标准问题进行研究,明确实施“分开销售”的商品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并研究制定分开销售的技术规范。市经贸委负责在本市的销售企业中开展“分开销售”的试点工作,确定试点企业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职责分工
《通知》要求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经贸、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根据目前我市食品药品监管职责调整的新情况,《通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市生产和销售领域的药品、食品、化妆品的过度包装的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全市生产领域的除药品、食品、化妆品的其他商品的过度包装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全市销售领域的除药品、食品、化妆品的其他商品的过度包装的监督检查”。同时《通知》要求在2015年上半年集中开展一次商品过度包装的执法检查。
六大创新
环保包装制度,《办法》规定:包装生产企业应当实行清洁生产,使用可循环再生、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简化包装结构,控制包装直接成本。
诚信包装制度,《办法》明确:商品包装的标志应该真实合法,与内装物相一致,不得误导消费者。
包装标准化制度:《办法》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条款,严格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分开销售,自主选择”制度:这是《办法》中富于创意的核心制度。商品与包装分开销售是消费者选择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消费者选择权则是遏制过度包装的有效手段。
绿色采购制度:政府应当实行绿色采购制度,带头消费无包装、简易包装和适度包装的商品,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包装物回收利用制度:《办法》规定,生产、使用列入本市包装物回收目录的包装物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包装物负责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