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在世界上许多司法管辖区销售产品时,品牌持有者必须了解其规则和要求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其中最关键的差异,概述如下。
全球品牌持有者必须遵守世界上大部分地区的生产者延伸责任(EPR)立法法律。尽管许多国家,如欧盟(EU)的成员暂时为EPR合规性制定了一种既定制度,EPR项目仍然不断扩大,现存于每个大陆的好几个国家。
该项目要求生产商报告他们投放于市场上的包装,以及包装废弃物资金报废的流程,要求生产商确保环境无害化处置。不过,尽管该项目的意图是一样的,但是对于报告,许多国家确定了许多不同的概念,以及许多不同的规则,例如:
生产商:该实体有义务申报缴纳费用,这取决于当地市场对于“生产商”的定义。在欧盟国家,生产商通常是国家第一个拥有商品的实体,而在一些国家,如加拿大,责任则更多归于品牌持有者。在其他国家,如英国,费用支付是基于参与者在包装链之间的“共同责任”而拆分的。这种情况下,不是一位生产商都要负责包装材料的回收和再利用,完成任何义务流程(原材料制造,转换,包装/灌装,销售或进口)的公司负责债务比例。
有顶包装:国家或地区的包装工人注册处(其中品牌持有者往往有财政奖励收入,而不是自我合规要求)对于需要报告的包装类型有着不同的规则。例如,在法国,和分销商或零售商联系在一起的运输包装是免税的,而在许多其他国家,各级包装都必须包括在内。
此外,在一些国家,为一样产品包装,其最终目的是家庭为其花费,而其他目的包括用于业务的包装。此外,加拿大和欧盟的一些个人注册处,其封面是纸张印刷的,例如说明书,手册和传单,而其他个人注册处却排除了报告这些材料。有些工人注册处不接受某些包装类型,如药品包装,像西班牙或葡萄牙的一些国家要求将其报告给专业机构。而一些国家,如日本,占了这种销售产品种类的一部分以决定包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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