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音像、图书等创意产业的迅猛发展,使得版权保护日益引人关注。目前,我国在视频、音乐、图书等行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版权及著作权侵权问题。
在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卓有成效。对比外国经验,业内人士认为,网络版权侵权问题与现行著作权制度的不完善有密切关系。
国内
现状
网络著作权成真空区
据统计,1998年我国新闻出版行业的产值是1263.2亿元,软件业为170亿元,两项相加约占当年GDP的1.8%;2002年,这一比例达到了3%,而且相关产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由此也可看出,我国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近年来,网络逐渐成为智力创作的重要平台。与此同时,针对网络版权的侵权事件也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目前,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尚未出台,网络媒体的法律地位未能明确。
因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立法滞后,实践时间尚短,现行涉及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在解决诸如网络版权侵权纷争时,往往呈现很多缺陷与不足。一方面,市场需要数字出版提供更多的优质作品;另一方面,作者对于作品的版权保护更加困难,这个现象短期内难以平衡。
专家
著作权制度需与时俱进
知名评论人吴学安认为,网络版权侵权问题频出,与现行著作权制度的不完善有密切关系。 吴学安表示,著作权法应及时修订,以适应新的发展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基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基础,立法者无法预见未来的发展趋势。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及时修订著作权法,以解决不同时代背景下的著作权难题,已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一方面,著作权法保护的门槛不能设置太高,要把如何实现权利人的权利放在重要位置。鉴于互联网的特点,需要建立便捷的作品授权通道,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有效保护,使其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建立起权利人和渠道使用者利益平衡的良好版权秩序。
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扩大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范围,建立著作权补偿金机制,构建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鼓励创新和推动著作。
时下,一些电商如亚马逊等,已经把未来的业务重点转向数字读物的出版,百度也开始构筑自己的数字阅读文库。而那些在传统纸媒时代被认为与版权保护关系不密切的企业,如苹果等也开始大规模进入数字媒体传播领域。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我国必须在全社会进行国民版权教育,提升全民版权保护水平。这将作为核心理念在将要出台的中国版权战略中得以体现。
国外
经历多次修改 著作权法规已基本成熟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修改了版权法或制定了网络传播法律,在司法实践方面也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判例。
其实“网上传播是第四传媒”的说法在国外已流行多年,但具体到传播立法,各国的说法却不尽相同。无论如何,网站及其经营者享有网下传统媒体的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外国网络链接的相关案例中,未经授权或许可而进行的链接,不合理地利用他人网站的内容,不仅侵犯作品的著作权,而且可能构成不公平竞争而承担法律责任。
纵观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立法进程,日本著作权法自制定后已经修订过35次,韩国修订过17次,新加坡修订过7次,而中国著作权法自制定之日起至今只完成了两次修订。
日本
日本是亚洲地区著作权保护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著作权法修订的频率基本与著作权保护的完善程度成正比。
以近两年频频被关注的背景音乐为例,在日本,2009年音乐著作权费用是2000亿日元(约合140亿人民币),其中背景音乐使用费就高达800亿日元(约合60亿人民币)。
美国
1978年1月1日后的出版物作品,版权期限从作者完成创作开始,直到作者死后70年都在版权法案保护范围。如果作品有多个创作人,那么版权要至最后一名创作人去世后70年为止。
若作品是匿名或者使用假名的,被保护期限至出版后95年为止,或者自创作之日算起至120年后为止。此外,没有申请注册的作品也享受美国版权相关法案的保护。
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颁布版权法的国家,其版权法是英美法系版权法的范本。所有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只要首先在英国出版,或作者是英国国民或居民的,都受英国版权法保护,不需任何手续。
英国版权法只允许“为科研或个人学习目的”而使用文字、音乐、绘画或雕塑等艺术品。因此,在英国,即使只为个人娱乐目的,未经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也是侵权行为。
法国
作者享有以任何形式利用作品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演出权和复制权。按照法国版权法规定,作者对艺术作品的版权有“追续权”,即作者的作品被公开拍卖或通过经销人出售后,他仍享有不可转让的参与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