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日前,河南省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关于河南永鸿印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了解,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管控阶段,继续使用印刷机违规生产,未执行大气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期间要求“印刷工序停产。
1、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9〕179号)决定自11月16日17时启动Ⅱ级响应,2019年12月17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调整为Ⅰ级响应的通知》(郑政〔2019〕22号)自12月19日将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调整为Ⅰ级响应。
2019年12月3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永鸿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印务”)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2号和3号印刷机违规生产,未执行大气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期间要求“印刷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进行物料运输”的管控措施,执法人员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9〕255号),要求永鸿印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永鸿印务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15日向永鸿印务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20〕10号),告知永鸿印务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该企业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接到事先告知通知书后,永鸿印务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辩意见,理由是该企业印刷产品是学生用书,客户工期紧迫,因此12月30日开机保养、调试机器。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辩书内容进行了复核,认为12月30日永鸿印务违反管控措施正在生产的情况属实,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永鸿印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或者环境影响较小、污染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永鸿印务违法行为罚款陆万元整。
经查询,永鸿印务主要生产彩盒印刷、坑盒、精美手挽袋、产品印刷说明书、儿童文具等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