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需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的,两家印包厂安装了
案例1:
近日,某地在进行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检查时,查到1家标签印刷企业正常生产,使用的油墨为水性油墨,但印刷工段配套的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没有运行。执法人员现场对这一违法行为摄像取证后,再对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核时,却发现环评中描述的是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询问,企业负责人表示,废气处理设施是村里要求安装的;接着,又提供了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检测的排放废气污染因子指标均为达标。
针对上述情况,有的执法人员表示,现在正值VOCs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时期,对企业高标准、严要求合情合理,应该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这一规定,对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还有的执法人员表示,一切环境执法行为都要以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为依据,不能超越环评和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标准。最后,经法制部门讨论决定,告知这家企业印刷工段产生的废气应按环评要求执行无组织排放标准,不需要安装废气处理设施,执法人员不应以《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实施处罚;同时协调监测人员现场对这家企业印刷工段产生的废气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显示排放的废气污染因子均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案例2:
无独有偶,接下来在对一家印刷、复合企业执法检查时,也出现了上述类似情况。现场查到这家企业印刷、复合工段正在生产,印刷工段使用的油墨为水性油墨,但配套的“光氧催化+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电机没有运转。
随后,执法人员调阅了企业建设项目环评,确认印刷工段使用的油墨为水性油墨与环评里描述的一致,印刷、复合工段产生的废气为无组织排放,并不需要安装废气处理设施。那么,企业为什么要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呢?企业负责人解释,听同行业讲现在环境执法很严格,处罚超标排放废气这一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起步很高。因为担心企业生产过程中废气排放达不了标,于是主动请第三方对印刷、复合工段安装了一套“光氧催化+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
2
出现上述现象,暴露了两方面问题
很显然,上述两家企业并不需要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出现上述现象,笔者认为暴露了几个方面问题:
一方面,这两家企业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环评相关内容确实不了解,不知道印刷、复合工段生产废气的排放形式和执行的排放标准。尤其是第二家印刷、复合企业负责人担心生产废气排放不达标,主动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表面上看好像是环境意识很强,其实是对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特别是对建设项目环评内容不了解。
另一方面,是村级工作人员的环境意识较弱,开展环保工作的能力素质还比较欠缺。
事实上,作为建设单位和生产经营的主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的排放形式、排放标准,都应该严格执行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证规定。
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必须严格依照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证要求来执法,既不能随意降低执法标准,也不可任性拔高标准。并且还要依据新出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的监管执法,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确保环评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
3
企业和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如何避免走弯路?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紧密结合环保垂管改革,重点要把乡(镇)级、村级环保队伍配齐、配强,持续加大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尤其是提高企业员工和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的环境意识。一线监管执法人员要注重将环保法规政策的宣传贯穿于监管执法的全过程,让监管执法对象在具体工作中逐步夯实自身的环保素养。
当然,对于涉及化工、石化、印染、金属表面处理的重点排污企业,还要结合企业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增减、污染防治设施的变动等情况,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及时对本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开展后评价,始终确保企业实际生产过程中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与项目环评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