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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产、停产、限期退出 山东发文治理工业企业排水排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浏览次数:10648   版权与免责声明
核心提示:《山东省落实〈水污奖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时限为基础,并按照所在市、县(市、区)管理要求,主动对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确保出水总氮等各项指标按期达到一级A或再生利用标准。

27日,针对近期山东部分市、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频发,个别纳管企业未严格执行排水、排污许可,甚至擅自将废水偷排强排入管网等问题,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及总氮指标排放控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企业在实现达标排放前应实施限产、停产或加设临时污水处理站,严禁将超标污水外排;判定废水难以被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厂出水稳定达标的企业,应责成限期退出。

近期,山东部分市、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频发。经排查发现,其中相当比例是由于个别纳管企业未严格执行排水、排污许可,甚至擅自将废水偷排强排入管网,造成受纳处理设施生化系统受损,继而影响下游河湖水质。同时,从生态环境部门自动在线和监督性监测情况看,少数地区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等总氮指标超标时间长,超标倍数高,问题较为突出,如不立即着手解决,可能导致汇水区域水体富营养化,引发赤潮、水华等现象,造成生态破环。

针对上述问题,《通知》明确提出,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其中,废水直接排放环境的,应依据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按照所属地城、行业产格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至第5部分》中,包含总氮指标在内的所有指标相应限值;间接排放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按相关规定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水许可证,并确保采取预处理等方式后,入网废水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及国家相关行业间接排放标准要求。

因内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落后、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总氮等指标浓度超标的,要尽快升级改造现有设施;在实现达标排放前应实施限产、停产或加设临时污水处理站,严禁将超标污水外排。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牵头对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建立纳管企业清单,并组织生态环境部门专家、污水厂和企业联合对重点排水单位进行论证评估,判定其废水难以被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应责成限期退出;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或排放废水超标的,可拒绝接纳;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超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高浓度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强酸、强碱、高盐、高氟废水,不得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在重点企业排水接入市政管网处建设在线控制装置,出现水质超标时自动切断连接。

《通知》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应以《山东省落实〈水污奖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时限为基础,并按照所在市、县(市、区)管理要求,主动对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确保出水总氮等各项指标按期达到一级A或再生利用标准。规划建设时即为一级A标准,以及已完成提标改造的,要加强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接纳工业企业废水的,应建立来水定期监测机制及工作管理台账;具备条件的,还可实行一企一管”“智慧管网等措施,加强对纳管企业废水总氮等各项水质指标的监控。在发现进水总氨等指标浓质超标,或存在其他可能造成生化系统受损、影响外排废水水质的情形时,要立即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们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关措施。此外,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在城市污水处理厂维护检修,以及受到废水冲击等情形时,应尽可能利用管网和泵站合理调配污水,减轻其处理负荷,为其设施恢复正常运转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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