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并找人做伪证
江西男子黄某和妻子原系位于厚街镇的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的员工。去年8月,黄某夫妻因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不服此前的劳动仲裁结果,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次开庭时,该公司提交了一份黄某的劳动合同。黄某认为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中手写的附加条款,是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公司自行在空白处添加的。
为此,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定,黄某的劳动合同上的手写条款内容形成时间较落款处黄某的签名形成时间迟约3个多月,由此推算出该手写条款内容的形成时间,恰好与黄某就案涉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仲裁庭向公司送达相关应诉材料的时间相吻合。
今年7月18日,法院对本案再次开庭。这次,公司申请了该公司的另外两名业务员作为证人出庭。 法官询问发现,两名证人的庭上陈述与先前提交的书面证据不吻合甚至相互矛盾。在法官的严厉盘问下,一名证人终于承认此前所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是公司老板打印好之后要求其签名的。
纸箱厂被罚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夫妻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判令公司依法应向黄先生支付工资差额2.8万元,向黄妻支付工资差额4000多元。
由于该公司伪造证据、妨碍证人作证,两名证人在法庭上虚假陈述,应公司的要求作伪证,均性质恶劣,已构成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法院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对两名证人分别罚款5000元。
主审本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法官毛宇翔称,对于在法庭上伪造证据、编造谎言的诉讼参与人,法院一旦查实,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单位最高处罚可达100万元,个人处罚最高可达10万元,情节严重的有可能被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