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设备厂与一家造纸厂
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
涉及货款200万元。
但是,两家企业的业务往来均未签订合同,
最终,法院如何判决呢?
造纸厂拖欠设备厂200万元货款,被告至法院
宏盛机电与星星造纸自2013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宏盛机电向星星造纸供应紧固件、消耗品、刀具等产品,星星造纸结算后按期提供订购单,订购单经双方盖章后,财务根据订购单金额支付货款。
日前,宏盛机电诉至市人民法院,认为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间,星星造纸支付20万元货款后,余款一直未付,要求星星造纸支付欠货款共计200万元。
问题来了:双方业务未签订买卖合同,法院怎么判?
被告星星造纸辩称,原告宏盛机电与其的业务往来均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原告提供的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的订购单所发生的金额200万元,也无其单位盖章认可,故对于原告的诉请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业务往来过程中形成了“被告需要货物时向原告发出购货要求,由原告提供货物给被告,双方业务员通过QQ联系方式对每月的货款进行确认,由被告制作订购单发给原告,原告盖章后给被告,被告再支付款项”的交易习惯。
双方虽在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就单个货物没有报价单,但双方通过发送对账单的形式对每月的货款进行确认,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双方对交易价格是确定的。
此外,被告在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后,非但没有按照订购单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反而以订单未经被告盖章确认为由对交易金额提出异议,被告的行为显然有违交易的诚实守信原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星星造纸给付原告宏盛机电货款2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说案,日常交易切记签订书面合同
在生意场上,没有书面合同的买卖交易大量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在此,小编提醒广大经商者,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尽量签订书面合同,规范双方交易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也要留心保存相关证据,如送货单、收货单、订购单、付款凭证等,以免日后产生纠纷陷入举证不能、“有理说不清”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