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排废水,证据确凿!
2019年7月14日,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私自架设水泵和软管将微滤机沉浆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泥浆排放至林地内。
以上违法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
罚52万元,限期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综合你公司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零贰佰元整(¥5202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