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克美家,美克马丁,这两个品牌名字乍一听起来,消费者心里估计都会犯嘀咕,它们之间什么关系?
事实上,这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品牌。然而,它们却同处家具行业,名称相似,必然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困扰。这种有搭便车嫌疑的行为算不算侵权?企业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江苏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东莞雅思家俱有限公司、徐州美克马丁家具有限公司、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雷克蒙顿家俱经营部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美克马丁公司停止使用“美克馬丁”字号;雅思公司和美克马丁公司需赔偿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雷克蒙顿经营部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在当下国家提倡创新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受重视的形势下,这一判例为企业如何应对类似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借鉴。
围绕商标多次过招
事实上,围绕着商标权益,这两家家具企业已经多次过招了。
公开资料显示,美克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专业从事家具、装饰装潢材料、灯具及配套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和全国连锁销售企业。2000年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2年美克公司创立了以经营美式风格为主的“美克·美家”品牌,并在全国广泛开设连锁店,销售网点覆盖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成都等城市。2007年,“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美克马丁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份,隶属东莞雅思家俱有限公司。美克马丁公司成立后,向商标局就争议商标“美克馬丁”提交注册申请。2015年2月份,“美克馬丁”商标在第20类商品,即办公家具、家具等产品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内,美克家居提出异议。但2016年9月份,商标局准予“美克馬丁”商标注册。事实上,早在2014年底商标核准注册前,“美克馬丁”标识已经被实际使用。
此后,美克家居于2016年12月份向商评委就争议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受理后,依法予以审理。直至2017年7月份,商评委作出裁决,认为争议商标“美克馬丁”无效。美克马丁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美克马丁公司的诉讼请求。美克马丁后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二审尚未进入审理。
有了商评委的裁决文件,美克公司也将雅思公司、美克马丁公司、雷克蒙顿经营部诉上法庭。美克公司认为,原告商号“美克”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雅思公司和美克马丁公司在家具商品上使用该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雷克蒙顿经营部实施了销售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此外,美克马丁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克”两字及雷克蒙顿经营部在供货方名称中使用“美克”两字,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辩解无罪
对于美克公司的起诉,雅思公司辩解称,首先,其不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雅思公司是一家销售家具的有限公司,其在销售美克马丁家具过程中,已尽了适当的注意义务,查看了美克马丁公司的注册登记,审查了“美克馬丁”商标,该商标经过商标局许可取得了注册商标证,双方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其销售该产品是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其次,本案被告“美克馬丁”商标是注册商标,也拥有商标专用权,并不属于商标法第57条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等。再次,涉案注册商标“美克馬丁”是否与原告美克美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仍在上诉中,没有最终定论。
美克马丁公司辩称,首先,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因为原告起诉的案由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基础事实应当为商标侵权,商标是否侵权为本案的关键,事实上被告注册的“美克馬丁”商标无效决定依法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还在依法向北京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判决尚未作出,涉案商标的效力仍未最终被否定,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原告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告已经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争议。现正在行政争议的后续流程中,所以该案事实应当在行政争议审判完毕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被告在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依法使用核准使用的商标,没有过错,商标局审核注册通过并核发商标证,在此期间被告拥有合法有效证明书,其使用注册商标并不构成侵权等。
换句话说,虽然商评委作出了裁决,但最终的流程还未走完,在这样一个“空当期”,商标侵权的基础并不稳固,这样的理由是否成立呢?
一审判赔300万元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美克公司经核准取得涉案“美克”商标、“Makor”商标、“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商标以及“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商标,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关键的、仅凭两个字就能否认定为侵权?法院认为,“美克”是美克家居的字号,美克家居对“美克”所享有的在先字号权益亦应受到法律保护。字号和商标的部分重合使得美克商标或者与此相关的美克美家系列商标兼具了识别经营者和商品来源的双重作用,且两者彼此强化共同提升了品牌知名度。在经营中大量使用“美克·美家”家具品牌后,美克或者美克美家标识已经成为市场识别美克公司产品的主要标识,其在相关消费者心目中已与美克公司建立起了稳定的指向性联系。
美克马丁公司成立晚于美克公司,成立后即在产品及对外商业宣传中广泛使用被诉侵权的“美克馬丁”标识,作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美克馬丁”文字完整涵盖了美克家居的注册商标及享有在先字号权的“美克”字样。在美克家居持有的“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商标和“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商标中,“美克美家”汉字同样为公众呼叫和识别的主要部分,“美克馬丁”标识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其系来源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与原告美克公司存在投资、许可等关系,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作出的后续消费,会不正当地侵占或者攫取本属于原告美克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利益,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基本准则。并且,“美克”本身为臆造词汇,美克马丁公司使用“美克馬丁”标识并没有创意或者灵感来源的合理解释,又都同处家具行业,可以认定美克马丁公司在主观上有攀附名牌的故意。
至于“空当期”商标效力未定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虽然该商标是否应予宣告无效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但“美克馬丁”标识的使用一旦涉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损害他们合法在先权利的,本质上仍属于民事纠纷,法院有权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美克馬丁”商标在未获核准前已经大量商用了,对于这种构成对在先民事权利侵犯的行为,除非法律有明确例外性规定,不能因获得某种形式上、程序上所谓合法授权而改变其侵权行为的性质。
在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雅思公司及美克马丁公司商业性使用“美克馬丁”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立即停止对该标识的使用行为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法院综合考量美克美家品牌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美克马丁加盟店的开设情况以及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雅思公司与美克马丁公司应支付赔偿额300万元。
据了解,美克马丁公司等已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美克公司代理人、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华在接受经济日报采访时说,当前家具行业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极为普遍,一些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在有意仿冒采取不正当手段使用与知名企业近似的商标,以达到在市场中混淆知名家具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目的。正是消费者基于对知名品牌的高度信任及产品质量的保证,知名企业被侵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无法根除。此次美克公司获得300万元的赔偿,不仅是对侵权企业侵权行为的有力打击,更对家具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