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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克化工自查报告难产 3月内两度折戟IPO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11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1103   版权与免责声明

  前不久,美克化工再次出现在证监会披露的终止审查企业名单中,而这已经不是美克化工第一次申请终止审查了。大概3个月之前,美克化工刚刚终止了它的第一次上市申请。

    而此后不足3个月,美克化工再次申请上市,并由创业板转为上交所主板。出乎意料的是,仅仅一周,美克化工便再次申请终止审查。

    有业内人士认为,美克化工多是因业绩不符合创业板上市要求才转道主板上市的,而让人不解的是,美克化工第二次申请上市为何仅一周便终止了上市进程。

    自查报告难产终止审查

    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化工”)是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一,前身为2004年7月成立的新疆美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9月29日更名为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1,4-丁二醇、甲醇、甲醛、四氢呋喃、正丁醇的研发、生产、销售,注册资金3.2646亿元,法人代表为冯东明。

    截至今年3月,美克化工参与投资建设的美克化工工业园一、二期项目投资分别为20亿元、30亿元,现已正式投产。三期项目总投资约130亿元,并将分为两个阶段实施,分别于2015年、2016年建成。

    而四期项目将基于美克化工工业园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冯东明曾经表示:“我们将力争在2020年左右,通过一至四期项目的投资建设,把新疆库尔勒美克化工园区打造成为世界一流的国际化精细化工产业集群。”

    由于化工行业投资周期长,化工企业融资需求较大。美克化工原计划于创业板上市,2013年已经向证监会递交了上市申报材料保荐机构为安信证券。

    熟悉冯东明的企业的经济学家杨向宏告诉记者,美克化工的主要产品BDO(即丁二醇)的产能严重过剩。

    自去年底财务核查启动后,至今年3月21日,美克化工在证监会披露的审核情况表中的状态一直显示为“落实反馈意见”。但是在3月29日,美克化工首次出现在终止审查名单上,终止审查日期显示为4月1日。

    3月29日为第一次截止提交财务自查报告的前一周,有业内人士认为,美克化工此时申请终止审查是为了逃避自查报告的提交。
  
  转板上交所再度折戟

    6月20日,美克化工再次出现在IPO申请名单中。从4月1日第一次终止审查到此时的再次递交材料申请上市,中间不足三个月。

    美克化工跌倒后爬起的速度让人感到诧异,成为了财务核查期间终止审查的268家企业中首家再次申报上市的企业。

    同样引人注意的是,美克化工此次申请上市的交易所由深交所创业板变更为上交所,这种情况是比较罕见的。

    而美克化工董秘张燕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去年宏观经济低迷,加之化工行业景气度不佳,使得美克化工业绩增长不满足创业板上市条件,因此于3月份撤回了申报材料并计划转由主板上市。

    虽然证监会披露的信息表中“是否提交财务自查报告”一项显示为“不适用”,但是张燕告诉记者,在财务审查期间终止审查的美克化工再次上市仍需要提交自查报告。

    证监会此前曾表示,“在本次财务专项检查期间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自终止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报IPO时,仍然需要根据本次财务专项检查的有关要求履行自查义务,在申报IPO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财务自查报告。”

    出人意料的是,在美克化工再次申请上市后仅一周,再次进入了终止审查行列。安信证券分析师杨佳捷表示,美克化工再次终止审查,或许说明该公司一些财务业绩还没被批,不能提交自查报告。

    张燕表示,今年6月6日,美克化工再次向证监会递交了IPO申报材料,但美克化工在第二次报送IPO申请文件时没有同时提供财务自查报告,因此需要撤回先行提交的申请文件。公司会按照证监会新的有关上市要求,进一步完善申报上市的材料,积极推进上市的各项工作。

    268企业IPO须补交自查报告

    证监会发起的IPO待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以来,截至5月31日,共有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

    2013年5月31日为IPO财务专项检查自查报告延期提交的最终截止日。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证监会共收到106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的申请,其中主板、中小板(行情股吧买卖点)、创业板分别为28家、50家、28家。

    此外,3月31日前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企业有162家,自财务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以来,申请终止审查的企业数量达到268家。

    对于在IPO财务专项检查过程中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企业,为防止少数企业借撤回之名规避财务自查义务,证监会专门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规定纳入本次自查范围的企业,在本次财务专项检查期间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自终止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报IPO时,仍然需要根据本次财务专项检查的有关要求履行自查义务,在申报IPO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财务自查报告。我会对此类企业申请按本次专项检查确定的方式进行抽查。

    二是对于2013年3月31日之后新申报IPO的企业,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应重点关注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以印证发行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根据上述证监会提出的两点,在财务专项检查中的268家终止审查企业再次申请上市时,必须补交财务自查报告。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对于检查和抽查中发现严重信息披露质量问题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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