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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搅浑了商标注册这潭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9   来源:工人日报   浏览次数:6412   版权与免责声明
核心提示:国内首次对职业商标抢注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判决:因恶意抢注商标、恶意投诉,李某被判罚70万元。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被认为是对商标恶意抢注者的有力震慑。

抢注囤积,待价而沽;“贼喊捉贼”,批量“碰瓷”

恶意抢注搅浑了商标注册这潭水

国内首次对职业商标抢注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判决:因恶意抢注商标、恶意投诉,李某被判罚70万元。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被认为是对商标恶意抢注者的有力震慑。

“商标抢注怎么能成为一门‘生意’呢?”中华商标协会法律部副主任张静玉感叹说:“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本是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是为了国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当前国内恶意抢注现象非常普遍,问题严峻。”

企业不得已“山寨”自己的商标

余杭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将原告拜耳集团产品装潢中由原告委托他人设计、并在先投入商业使用的图形申请注册商标,于2016年获得商标注册。

之后,李某利用已获得的商标权对在淘宝平台销售的涉案产品发动大规模、持续性投诉,并向被投诉的产品分销商提出付费撤诉。李某的行为导致涉案产品在销售旺季下架,他还多次企图迫使拜耳集团高价收购其手里的涉案商标。

“商标恶意注册,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在先权益,或者以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张静玉说,“抢注国内外知名商标、商号、名人姓名的,同一主体囤积几百枚甚至几千枚商标,不使用、待价而沽的,抢注者‘贼喊捉贼’恶意维权的,不一而足。”

恶意注册情况严重,许多企业的应对显得有些哭笑不得而又无可奈何——它们不得不多类别甚至全类别“山寨”自己的商标以“防御”。

在日前的拼多多“山寨”品牌事件中,创维发布品牌维权声明,指责拼多多平台所售创维先锋、创维云视TV、创维e家等,涉嫌假冒。而如果查询一下,会发现许多知名企业已未雨绸缪。比如,小米公司把“大米”“虾米”“玉米”“爆米花”“黑米”“米粉”全部注册了,阿里巴巴名下也有“阿里叔叔”“阿里爷爷”“阿里奶奶”“阿里宝宝”“阿里哥哥”等“阿里一家子”。

“尽管注册防御性商标在保障企业权益方面作用明显,但也存在困局。”张静玉指出,“防御商标以‘保护’为目的,使用的可能性很低,因此面临‘撤三’风险。”

张静玉说的“撤三”,指的是根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即使企业注册了防御性商标,如果三年里没有使用它们,后续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而实践中,为规避“撤三”风险,一些企业又被迫每三年再申请一次。如此循环往复,商标申请量逐年膨胀,商标异议申请、无效申请和行政诉讼逐年大增,造成了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抢注商标成为发财致富的途径

“抢注人最爱‘傍名牌’。”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赵虎告诉记者,有些抢注者瞄准知名的商标,会在其没有注册的品类上进行抢注。名人姓名也是“重灾区”。今年世界杯期间,新秀姆巴佩的名字就成为商标抢注的目标。据媒体报道,7月1日~7日,在中国商标网上申请注册“姆巴佩”或“姆巴佩MBAPPE”商标的就已达138个。注册该类商标的企业五花八门,有肥料公司、马场、网吧,甚至是鞋厂。

截至2017年12月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达2784.2万件,累计注册量为1730.1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为1492万件,连续17年位居世界第一。虽然是商标大国,但我国商标的含金量却明显不足。

赵虎认为,商标是可贵的资源,如果不是以使用为目的,而仅仅是为占有或交易而囤积,会导致真正想注册的企业注册不了,企业之前积累的商誉可能会被截断,还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一些恶意抢注者对知名的商标就改一个字,或者在其前后加数字,然后进行广撒网式注册申请,批量‘碰瓷’。还有一些商标抢注人发现境外有些知名品牌尚未进入中国,就会迅速抢注他们的海外商标。”广东深圳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说。

张爱东代理过恶意抢注行为导致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在他看来,“对于职业商标抢注人来说,商标抢注快,来钱也快,他们觉得有利可图。而违法成本往往非常低,即使抢注失败,也没有较为严厉的法律惩罚。”

据了解,注册一个类别的商标,费用只要1000多元,而转让价格可达数百万元。

商标恶意注册已经成为一门生意,许多机构以此牟利。中华商标协会每年都会举办商标代理案例评选。张静玉发现,这些年报送上来的案例大都是恶意抢注商标、权利人维权的案例。

“一些人或机构把抢注商标当成一种发财致富的途径,甚至还有人开讲座将商标说成一种投资工具,鼓励大家恶意注册、转让牟利。”张静玉曾在网上看到,某地一商标事务所所长鼓励“商标投资,转让获利”,她对此感到难以理解。

对恶意抢注行为重拳出击

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条被认为是为了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恶意抢注的行为,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补充。

不过,张爱东在代理案件中发现一些困境。有些权利意识淡泊的商家虽然已经使用商标了,但没有及时注册,被别人抢注。而当他们维权时,又往往由于无法提供在先使用的证据而遭到驳回。

“我们在办商标案件时有一句话;恶意压倒一切。”赵虎表示,如果商标是恶意取得的,比如其有抢注记录或者名下有多个商标的,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倾向于判定该商标无效。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面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的形势,商标局通过优化审查分文流程,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在审查环节,对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张静玉表示,面对恶意注册、商标侵权频发的现状,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已不适应新时期创新型经济发展的需求。“在此背景下,商标局在前不久启动了新一轮的商标法修改工作,发布了征求商标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我们在制度上也要完善。”张静玉说,“国外很多注册制度规定必须要有使用意图才允许注册,我国商标法是没有这种规定的。这次修法有可能做出平衡,但尚无定论。”(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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