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下午,本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声音整体上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已经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也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获准注册。该案是我国新《商标法》将声音纳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以来,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腾讯QQ软件在运行过程中,新消息传来时会发出“嘀嘀嘀嘀嘀嘀”的提示音,于是腾讯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嘀嘀嘀嘀嘀嘀”声音注册为声音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新闻社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电子邮件、信息传送、在线贺卡传送、数字文件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在线论坛、电话会议服务十项服务项目上。
申请提出后,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QQ软件享有知名度,但诉争商标中“嘀嘀嘀嘀嘀嘀”声音仅为软件包含的标识某一功能的声音,该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据此,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腾讯公司不服,于是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腾讯公司称,首先,诉争商标“嘀嘀嘀嘀嘀嘀”是腾讯公司名下QQ软件在运行过程中,新消息传来时播放的提示音,诉争商标所表现的内容与指定服务之间不存在内在联系,且诉争商标为六声音响,不冗长也不简单,该声音特点鲜明、简短突出,具有声音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其次,腾讯公司的QQ软件于1999年2月上线至今,持续使用诉争商标。诉争商标经过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用户听到诉争商标声音后就知道是QQ软件的消息提示音,诉争商标能够直接对应QQ软件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其知名度及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而且,国外已经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的时长较短,多数不到3秒,几乎全部都在6秒以内,声音表现简明、无语音。故应该获准注册为商标。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被诉决定作出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涉案商标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行判断,除应遵循对传统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基本判断原理、标准与规则外,还应结合声音商标声音的时长及其构成元素的复杂性等因素,综合考察其整体在听觉感知上是否具有可起到识别作用的特定的节奏、旋律、音效,从而对其可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作出判断。
本案诉争商标虽然仅由同一声音元素“嘀”音构成且整体持续时间较短,但整体在听觉感知上形成比较明快、连续、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且并非生活中所常见,因此,其并不属于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声音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诉争商标的声音虽系QQ软件在运行过程中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但该提示音系人为设定,亦非该软件运行过程中所必然带来的结果,不属于功能性声音。
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的声音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识别性进一步增强,诉争商标与QQ软件、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也具有显著性。
另结合QQ软件知名度、“QQ”商标知名度、诉争商标知名度及相互之间对应关系等方面的分析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项目上也可以起到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声音整体上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已经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被告认定其不具备显著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据此撤销了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责令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