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网讯】近年,我国电子商务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网上消费群体迅速增长, 2015年上半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7.63万亿元,同比增长30.4%。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约1.61万亿元,同比增长48.7%。在新技术和模式创新驱动下,电子商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流通方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愈发突出。同时,在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显,已成为影响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般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包括自营商品和作为平台展示的网络卖家所销售的商品两种类型。自营商品由于电商平台能够做到严格审核,对商品的采购、运输、仓储、销售等拥有较高控制度,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概率相对较低,并且可直接适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因此引发的争议较小。对于第三方网络卖家所售的商品,虽然入驻时可以对卖家资质进行审核,但由于平台对信息展示及具体交易过程控制程度低,因此,平台接到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明显多于自营商品,引起的问题较多。作为平台提供方,电子商务平台对其上销售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规制用户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行为,在法律层面有《侵权责任法》;此外,还有若干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条例和司法解释,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等。
根据对平台方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经验总结,投诉中除了相对容易辨别的假冒商品、盗版图书以及明显仿制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情形外,还存在大量较难判断是否存在侵权的产品,例如一些基于商标近似的侵权投诉,涉及产品内部技术、构造的专利侵权投诉,以及一些存在权属争议的投诉等,由于涉及技术、法律专业性非常强,普通客服人员通常难以判断、难以处理。作为有关服务提供方的电子商务平台,在知识产权侵权中应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知道”为平台方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并赋予平台方接到权利人通知后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义务。很多投诉涉及的商品和卖家众多,波及面甚广,如果接到权利人通知,确实属于侵权的情形,商品必须下架,否则会导致投诉人或被投诉人起诉平台方,要求平台方承担侵权责任。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知识产权侵权的预防,由权利人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共同负担。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作为网商,切记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