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网讯】[市民刘风(化名)网上买到5瓶未按国家规定标注标识的海参酒,上诉到中院。近日,南宁市中院审结该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案,刘风获得十倍赔偿。]
2015年6月21日、30日,刘风先后两次在网上向卖家海晏堂旗舰店即大连海晏堂生物有限公司(简称海晏堂生物公司)订购5瓶单价为8980元的“海晏堂壹两壹海参酒”,并向海晏堂生物公司支付货款44900元。海晏堂生物公司收到货款后,通过物流公司向刘风发货。
刘风所购买的5瓶“海晏堂壹两壹海参酒”外包装上标有品名、酒精度、净含量、原料、生产日期等,但未标示“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适宜食用”等字样。刘风以该5瓶海参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海晏堂生物公司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刘风通过某网向海晏堂生物公司购买的5瓶“海晏堂壹两壹海参酒”,涉案网络购物合同发生在2015年6月,故应适用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2009)进行审理。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海晏堂生物公司退还刘风货款44900元,并向刘风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49000元;海晏堂酿造公司对海晏堂生物公司的上列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海晏堂生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最后,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涉案的5瓶“海晏堂壹两壹海参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海晏堂生物公司与海晏堂酿造公司应连带向刘风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认定和处理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眼观察
按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批准塔格糖蛹虫草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所规定的“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由此可见,生产含有蛹虫草成分的保健食品,在其外包装食品标签上就应当标注有食用对象的相关内容,否则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