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网讯】在海南市场上销售的“山水情”纯净水,因外形与“百岁山”矿泉水相近,“百岁山”所属公司以“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由将儋州某饮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210万元。近日,省二中院成功调解该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双方纠纷,避免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深圳市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饮料公司)诉称,深圳饮料公司系“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16年9月起,该公司发现由儋州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儋州饮料公司)生产的“山水情”天然饮用纯净水,使用的瓶体包装、包装箱装潢与“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极为近似,且容易混淆。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深圳饮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儋州饮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瓶体和包装箱、赔偿各项损失210万元。
被告儋州饮料公司辩称,他们于2005年2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获得“山水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含纯净水(饮料)。2015年5月,广东东源县某饮料厂将饮料瓶外观专利授权其使用,并经专利权人授权确认,瓶体和包装箱与被告商品并不相近。儋州饮料公司认为,其产品不存在引起商家和消费者误认和混淆。
省二中院受理该案后,经合议庭审理发现,如果生硬判决,很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后果,即被告必须停产,销毁侵权商品包装、装潢,将遭受重大损失;原告由于无法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对赔偿数额无法满意。合议庭法官多次前往被告厂房,了解案情、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在考虑到被告侵权恶意不明显后,采用面对面和背靠背相结合的方法,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分析利弊,平衡双方利益。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儋州饮料公司一次性向深圳饮料公司支付18万元,同意更改瓶贴形状和颜色,能够与原告产品明显区分,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涉案瓶体。至此,案结事了,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