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网讯】没有排污许可证,新疆石河子一纸业有限公司擅自生产违法排污,被石河子市环境监察支队勒令停业后,督察时查封企业配电箱。
不过,企业现场负责人张某女没有理会封条的法律效应,她擅自撕毁封条推闸继续生产。6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石河子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张某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执行行政拘留11日的行政处罚。
记者从石河子市环境监察支队获悉,经核实,该纸业公司卫生纸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配套废水处理设施未建设已投入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下水管网;无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石河子市环境监察支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下达了罚金40万元的经济处罚。
5月24日凌晨1时23分,石河子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人员,对位于石河子市工二区北三路的一家纸业有限公司所属废纸回收制卫生纸项目生产情况进行后督查时,发现该生产车间配电箱上的封条消失不见,生产线擅自恢复生产。
鉴于后督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石河子市环保局于当日批准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由环境监察人员负责对其进行调查取证。
5月25日上午,环境监察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某女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男,2009年3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公司建有瓦楞纸项目一条,2012年委托环境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八师石河子市环保局审批,因年生产能力小于5000吨,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而未得到批准。
该公司在瓦楞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予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3年建成并投入生产。
2017年1月5日,环境监察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后环境监察人员数次后督查,该项目未生产。
4月26日23时许,环境监察人员后督查时,发现该公司瓦楞纸生产线擅自恢复生产。环境监察人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限5月7日恢复建成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4月27日环境监察人员对该公司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将瓦楞纸项目生产线查封。同日经批准后,对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男以在南疆回不来为由,派其儿子到环境监察支队接受调查。
5月12日,环境监察人员对该公司瓦楞纸项目生产情况后督查时,发现该公司场地西南侧一栋平房内建有一条卫生纸生产线。
环境监察人员进入生产车间时,生产设备刚停止生产,设备发热,有乳白色废水正从管线内流入下水管网中。
经核实,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卫生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5年5月建成,需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无排污许可证,产生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下水管网中。
环境监察人员下达了《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6月12日前拆除生产设备或搬迁。
同时,环境监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该公司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将卫生纸项目生产线查封。 环境监察人员下达《约见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法人张某男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资料到环境监察支队接受调查。张某男再次以在南疆回不来为由,派妻子张某女到环境监察支队接受调查。
5月26日,环境监察人员与环境监测人员共同到该公司对其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根据石河子市环境监测站6月1日监测报告数据显示,该公司所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34㎎/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35㎎/L,超过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的限值0.13倍、0.5倍。
石河子市环境监察支队查实,该公司所属的废纸制瓦楞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部门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于2013年5月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于同年投入生产;废纸回收制卫生纸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于2015年5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下水管网。
该公司据不按照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停止生产,石河子市环境监察支队,分别于4月27日和5月12日依法对该公司废纸回收瓦楞纸项目,和废纸回收卫生纸下项目生产线实施查封。
环境监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及第七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法人张某男以在南疆回不来为由,拒不到环境监察支队接受调查,其儿子及妻子张某女用语言威胁环境监察人员,态度恶劣,建议对该公司从重处罚。
6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石河子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张某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执行行政拘留11日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