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环境保护税立法,将填补我国税制体系空白;环境保护税或将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首个新开征的税种。也因此,意见稿的出炉备受学界、实务界和企业界关注。在此前20天征求意见时间里,各界对意见稿提出了哪些意见?
记者获悉,6月25日,中国法学会在北京举行“《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2015年第18期立法专家咨询会”,20多位与会专家围绕意见稿展开讨论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其中,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伟教授提出的10大问题颇具代表性。28日,熊伟接受羊城晚报记者独家采访,介绍了其观点和目前围绕意见稿各方存在的争议问题。
争议1
应该叫排污税
还是环境保护税
从意见稿的名字看,排污费改税之后新税种的名称为环境保护税。但是,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对于这个名称,学界、实务界专家之间存在不同意见和争议。
有专家提出,环境保护税理应包括的范围太宽,目前的内容仅限于排污行为,名实不符,应叫排污税,这样可以协调与污染产品税的关系,为将来针对其他特定的污染行为或产品税留下余地。
熊伟教授坦言,自己支持这种意见。熊伟向羊城晚报记者解释,意见稿的内容90%以上是从现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平移过来,并没有涉及所有环境保护事项,环境保护起码包括三个方面:排污;资源和生态环境;可能会带来污染的产品。
“把这三个方面同时包括进去,才谈得上是比较恰如其分的环境保护税,但现在这三大块中,只有排污被纳入到意见稿中,收的就是排污税,但却戴了一个很大的 帽子 。”熊伟说。
熊伟指出,如果叫环境保护税的话,以后再想开征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独立税种会很难,所以,不妨考虑把这个税种叫排污税,待以后条件成熟再制定其他税种,逐渐搭建环境保护税的框架和体系。或者,还有一种解决路径:在意见稿中把环境保护其他两个部分的内容增加进来。但由于我国已经单独开征资源税,部分污染产品(如成品油、电池、涂料)已被列入消费税的税目,短期内要想协调好三种税之间的关系,难度很大。因此,还是改名为排污税更加现实。
争议2
二氧化碳排放是否列入征税范围
早在2011年,中国气候谈判代表团专家何建坤就曾透露,2000年至2010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占比由12.9%提高到约23%,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目前已经超过世界平均水平。2014年11月12日发布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称,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何建坤曾解释说:“从专业上讲,单位GDP碳排放强度下降的速度必须高于GDP增长速度,这样才能达到峰值。”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减排压力非常大。
在此背景下,环境保护税法应不应该把二氧化碳列为污染物,或者规定排放超过一定标准以上就算?据悉,这是目前学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又一问题。
有专家认为,二氧化碳排放应该征收环境保护税,但是另有专家认为,一旦开征,对经济发展将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如果真想加大环境保护,就应该把这个列进去,因为我们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确实太大。据闻,如果开征碳税,即使是按照最低标准征收,全国一年可以收到900亿元,而现在全国一年收到的排污费不到200亿元。既然我们要把原来的排污费改造成环境保护税,旨在强化环境保护,为何又把那个最有可能倒逼企业去节能减排的二氧化碳征税排除在外?”熊伟质疑,如果和原来征收排污费的立场、力度、节奏都没有任何差异的话,耗时费力开征环境保护税意义并不大,现行排污费制度仍可继续发挥作用。
争议3
排污治理达标是否还应该收税
不论是现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还是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都规定污染物排放达到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要交纳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超标排污的,加倍收费或收税。
对此,有环保界人士提出,环境保护税立法不应该延续目前排污费的这种征收思路,而应该跟正常、达标排污挂钩,建议把污染物排放标准定得更加严格一些,对达到标准的正常的合法的排污,不收税,超过标准的才收费或收税。
熊伟告诉记者,有企业就觉得冤枉,投入资金进行治理,也达标了,但还要交费或者交税。
“不论是排污费还是环境保护税,都是基于一个共同的理念,基于纳税人和生产经营者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既然排放达标,说明对环境的损害不大。排污不可避免,企业只要生产就不可能不排污,这也是一种权利。排放标准的制定,一方面给大家一个排污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超标排污,造成环境损害,那就要承担后果。我们为什么不把排放标准设定得更加严格,倒逼企业加大污染物排放治理?污染的事前治理比事后治理,效果会好得多。”熊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