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0%的罚款。
(3)定量包装食品凡缺少下列之一又不改正者,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①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或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②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任何一项的;
③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
④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定量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4)定量包装食品凡是包装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无食品标签或无中文标签的国产或者进口食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5%-20%的罚款。
(5)《规定》对下列假冒伪造包装标识者将给予严处:凡是①伪造、冒用他人食品标签的;②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③利用食品标签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五千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对于过期包装食品,《规定》亦明文规定,凡销售超过保存期的预包装食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食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五千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黑暗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规定》规定,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如食品内在质量合格应当明示销售,未明示销售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食品内在质量不合格或者拒不提供法定检验报告,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若定量包装食品标签缺少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应当提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食品内在质量合格或包装食品内在质量不合格,拒不提供法定检验报告的,亦将按照《规定》受到处罚。
药品包装标识规范
药品是关系人们健康和生命的特殊商品,因此药品包装标识更需要法律保障,更要求包装标识统一规范。我国不久前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及其《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下称《规范》),对药品的包装和标识制定了许多规定,择要介绍如下:
(1)《规范》规定,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外,不得印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进口原料分类”、“某某监制”、“荣誉出口”、“获奖产品”、“保险公司质量保险”、“公费报销”、“现代科技”、“ 名贵药材”等。
(2)《规定》要求,同一企业、同一药品的相同规格品种(指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两种),其包装、标签的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不得使用不同的商标。同一企业的相同品种如有不同规格,其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标签应有明显区别或在规格项内有明显标注。
(3)《规范》明文规定,经批准异地生产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集团名称、生产企业、生产地点;经批准委托加工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加工地点。(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