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网讯】记者从市经信委获悉,日前,省经信委下发《关于加强福建省工业盐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我省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同时要求各级各部门按照“放管服”相结合原则,加强工业盐的监督管理,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实施意见》指出,对于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建立工业盐产出、储存、发运台账,登记生产进出库数量、质检报告等信息,动态反映本企业工业盐的产出实际情况;依法完善工业盐购销合同及履约管理,健全工业盐用户资料,对首次订立合同的用户,要收录用户营业执照等材料,建立资质档案。
工业盐销售企业则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取得核准经营范围载有工业盐销售的工商营业执照;应当建立、健全工业盐进货、储存和销售台账,动态反映工业盐购销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业盐用户资料。
同时,《实施意见》强调加强产品标识管理,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在盐产品外包装上用中文明确标注“工业用盐”或“非食用盐”的字样,产品出厂(场)时应附有合格证,证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等级及标准编号。工业盐销售企业应当销售有“工业用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工业用盐。
在保障措施上,《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市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检查工业盐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抽查工业盐的生产、销售、库存情况,动态跟踪本地区工业盐市场销售;对销售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楚的盐产品的工业盐销售企业给予书面警告,警告无效的,可依法从重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意见》明确,要将全省所有登记经营工业盐的企业,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企业信用征信数据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有效规范工业盐市场,为盐业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